(六)健全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来确保诉讼程序规则的遵守,诉讼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诉讼迟延的避免,最终实现纠纷及时公正地解决。我国现行立法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有一些初步的规定,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中。但这些规定主要是关于各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绝大部分程序性违法行为都没有做出规定,例如对滥用起诉权、滥用申诉权、滥用异议权、故意作虚假鉴定等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另外,《民事诉讼法》未对人民法院和国家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进行任何规定。如未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管辖不当、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不当、合并审理不当、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违法调查取证、违法送达、违反回避规定、任意延长审判期限、漏审诉讼请求、庭审走过场、普通程序案件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为法院随意办案、拖延诉讼提供了方便之门,也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拖延诉讼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促使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减少权利与权力的滥用,推动诉讼的及时进行。
【作者简介】
郭正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注释】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73页。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
陈刚、汪三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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