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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及时原则的制度保障

  

  (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及时原则的的立法基础。


  

  首先,及时性要求作为任务或目的出现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段指出,“为了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制定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引言指出,“为了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制定本规定。”其次,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条文中有许多直接体现及时原则的具体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三,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条文中有许多间接体现及时原则的具体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最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可以体现及时原则的具体制度。例如,各种诉讼期间制度、缺席判决制度和简易程序制度等。这些规定无疑为我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及时原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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