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轻罪、重罪的区分
根据罪行的轻重,设计不同的评议、表决制度,是法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一大特色制度。法庭要对三名司法官与9名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之前宣读一定数量的问题做出回答。[3]在评议的过程中,评议人员对每一个问题都要进行一项投票。投票纸张使用已经打印好的空白票,上面有重罪法庭印戳并印有下列字样:“本着我的荣誉和良心,我的意见是……”。评议人员在别人不能看见投票内容的桌子上,填上“是”或“不是”的字样,然后交给审判长。审判长当众开票。对于空白票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票数计算。肯定的结论必须以不少于八票的高票通过,对于有矛盾的结论则要重新投票。在得出被告人有罪的肯定结论后,审判长向陪审员宣读新《刑法典》第132条一18条有关重罪低刑罚的规定与新《刑法典》第132- 24条有关制裁个人化的规定。[4]此后,重罪法庭就适用刑罚进行评议。
有关刑罚的决定应按照绝对多数票做出,而且科处最高刑期的自由刑只有至少8票多数赞成才能做出宣告;如果科处最高刑期的自由刑没有获得8票赞成票,那么在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时,法庭不得宣告超过30年的刑罚;在法定最高刑为30年有期徒刑时,法庭不得宣告超过20年的徒刑。如果经过两轮的秘密投票,任何刑罚都没有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再进行第三轮投票。在第三轮投票中,前两轮已经提出过的最高刑均排除在外。还可以进行其他几轮的投票。在这些投票中,继续排除前一轮投票中没有得到认定的最高刑。在这里,我们所说的“绝对多数”是指,12票中应得7票,而不是12票中至少应得8票。{6}此外重罪法庭还应当对监禁刑是否给予缓刑进行评议,并经多数票赞成才能做出。另外对于附加刑也应当进行评议,但不限于专门评议。有关刑罚的评议结果要记载于提出问题的页面,并由法庭庭长与首席陪审官签字。
对于轻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规定少数意见要做出表述,但对于重罪,少数意见必须要做出表述。
上述法国关于评议、表决规定将法国一贯的“浪漫主义精神”以精细化规则方式表达出来,凸显了对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格外重视。程序阶段的精巧划分是法国刑事评议庭评议、表决的突出特点。合议庭遵循先评议后表决的程序,在经过民主的议论之后,各评议、表决人员相互从其他人员的评议观点中受到启发,集中众人的智慧力量,实现了司法的民主化。而建立在评议基础上的表决则因从形式到内容都得到了不受干扰的保障而实现了评议人员的独立司法。对定罪与量刑的区分则有利于评议人员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有意识地分开,从而避免对同一证据的双重使用,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量刑评议、表决的轮番投票规则以排除最高刑的方式实现了“限制减轻”的目的,表现出量刑相对于定罪的灵活性,同时能防止久表不决的现象,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繁简案件的区分
案件繁简程度影响着定罪的难易,进而会影响案件的评议、表决制度。针对繁简程度不同的案件,区分不同的评议、表决规则是顺理成章之事。基于诉讼效率的要求,法庭审判区分了独任庭与合议庭,评议、表决制度更多的是针对后者而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独任庭就不需要评议。正如某学者所言:“独任制法庭也需要对案件进行评议。独自一人组成违警罪法庭的初审法院的法官,对其将要做出的裁决同样要进行评议,也就是说,法官必须进行思考,弄清在其看来尚有怀疑的疑点;轻罪法庭在实行独任制审理案件时,也是相同的情形。法院的判决不是一时的即兴之作,而是一种或多或少受到监督的反应,需要仔细斟酌、掂量。有时评议的时间很短,例如,法庭经常当庭作出判决……但是,对于那些比较复杂、需要研究、需要思考的案件,法庭就需要退至评议室进行评议。”{7}上述观点正是从是否需要退回评议室进行评议对简易案件的评议规则进行的限制。简易案件同样存在案件复杂、简易程度的区分,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可以当庭评议宣判,而对于案件复杂的“简易”案件则需要退回评议室进行思考、斟酌评议案件。《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甚至明确规定,如果法官独任做出刑事判决,法官还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99条、第300条所确定的顺序审查其所列问题,并对其适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98条规定的规则,如此方可既能实现提高简易案件诉讼效率,又不至于损坏司法公正,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