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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刑事评议表决制度诉讼机能研究

  

  二、刑事评议表决制度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彰显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紧密关系,而这两者之间似乎永远难以达致平衡,这也成为我们孜孜不倦追求完美制度设计的最终动因。刑事评议表决制度同样蕴藏着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诉讼机能。纵观世界各国的规定,刑事评议表决制度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承载主要体现在区别对待原则上。


  

  (一)评议、表决对象的区分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评议、表决对象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评议表决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这里仅指罪责问题)可以划分为有利于被告人之裁判与不利于被告人之裁判。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作不利裁判时,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而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则不需要如此严格的票数限制。而刑罚问题则统一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决定之。而根据《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其中一个法官主张无罪,而另两个法官对评定被告人行为和量刑问题发生了分歧,遵循最有利于受审人的规则,主张无罪的法官的一票应计入赞成按照较轻犯罪的法律定罪和判处较轻刑罚的一票。而只有全体法官意见一致才能判处犯罪人死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在就刑罚或保安处分的强度问题表决时出现了两种以上的意见,要求处以较严厉刑罚或处分的意见被并入要求处以次严厉刑罚或处分的意见,依次并直至出现多数票。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票数相等,优先采纳对被告人较为有利的意见。{4}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空白票或无效票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票数计算。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是否有情节加重的问题、对排除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处罚或排除从宽处罚理由等问题做出肯定性回答,必须符合“强化要求”的多数票赞成。对于评议、表决的形式因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也表现出不同。比如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告人获得了多数赞成票,对提出的问题所做的书面回答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书写:“是,至少有8票赞成”;如果没有获得多数赞成票,所做回答应为否定回答,但只写明“否”即可,不再附加其他任何说明。同样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原因问题的表决,遵守相同规则,有利于被告人的肯定回答仅书写“是”即可,不再附加任何其他说明;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否定回答应写明:“否,至少有8票多数赞成。”


  

  根据评议、表决对象的重要程度可以划分为重要与非重要的评议、表决对象。对于案件中非重要的事项只需要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如《德国刑事诉法》规定就诉讼费用问题仅需要单纯的多数票通过即可。另外对于诉讼要件成立与否或有管辖权问题、消灭时效的不成立问题都只需要简单多数票通过即可。{5}上述规定的宗旨在于对涉及到被告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要求高票通过率,以维护司法的公正。而为兼顾诉讼效率,对于涉及非重要事项,如程序类事项则取简单多数票通过,如此通过评议、表决对象的区分既可以保证司法公正又兼顾到了司法效率。根据评议、表决所处的阶段可以划分为一审与上诉审的评议、表决。例如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回答,在一审,最少需要8票赞成(8票对4票),在上诉审,最少需要10票赞成(10票对5票);如果一审表决结果是7票赞成5票反对(或者在上诉审是9票对6票),此种表决结果应视为有利于被告人。{6}


  

  上述区分的根本标准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评议的形式、票数的计算都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最低限度。只有在不影响案件实质问题的处理时才对非重要事项以诉讼效率为标准设计评议、表决规则。总之,上述国家的评议表决制度中包含着深刻的无罪推定思想,坚决贯彻疑罪从无、有疑利于被告的原则,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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