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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刑事评议表决制度诉讼机能研究

  

  司法环境的自由主要是通过设置评议言论的责任免除制度来实现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官不用担心因为说出和坚持自己的见解而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一般公众利益要求陪审员应当基于他们的隐私权,自由地表达他们希望对案件的观点,而不用担心定罪后一句错话会被辩方揪住不放作为上诉的对象。”{3}英国《1981年藐视法院法》第8条加强了陪审团审议的秘密性:获取或披露审议的信息将构成犯罪。这样的禁止规定不仅仅适用媒体,它对法院官员、引导员和陪审团都一样适用。从某种角度而言,它弥补了评议信息泄漏的可能性漏洞,解除了评议人员的后顾之忧,为独立自主的评议、表决奠定了司法基础。


  

  (三)评议、表决形式与内容的刚性规定


  

  为保证刑事评议、表决的民主、独立进行,各国都对评议、表决的形式与内容作了部分的刚性规定,以法律强制的方式实现司法民主,凝聚众人智慧以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2]法官无权放弃投票。同样,陪审员在表决时任何人都无权放弃投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均应参加评议,否则评议行为完全无效。在此法律要求所有审判法官都应参加评议、表决,这是他们的权利更是他们的义务。而这种强制民主精神通过对评议、表决内容的强制达到了巅峰。《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要求评议庭法官在刑事判决做出之前要对《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99条和第300条所列的所有问题及其他本案必须解决的问题进行评议。审判长按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99条所列的顺序提出问题。每个法官对每一问题都要给予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对于评议人员的不同意见《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少数意见法官有权在评议室以书面形式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在宣判时不必宣读,但应附在刑事判决书之后。上述规定的目的无非是尽最大可能发挥每一位法官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尽可能地从不同角度鉴别真伪,澄清错误认识,最终对案件形成正确认识,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四)评议、表决的不间断性


  

  为排除外界与合议庭人员内在的干扰,保证评议人员评议、表决的独立性,世界各国大都对刑事评议、表决的时间作了限制。《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结束后,立即进入评议阶段。除了需要宣读以速记方式制作的庭审笔录或者需要听取或观看审理中的录音或录像等非常必要的情况下,法庭评议不能中断。《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则规定,在工作期间内,评议法官离开评议室只能作短暂休息。而对于陪审员的评议,即使到了夜间,只能在经过审判长的许可下,且在工作时间结束后陪审员才可以中断评议休息。在工作期间陪审员只有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中断评议而返回审判庭:必须要求审判长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陪审员在评议时对某些重要的事实情节产生了怀疑。至于评议的时间限制各国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德国一般认为判决的评议期间的长短(如太短或太长)不是第三审法院审理的客体,即其并不能成为上诉的理由。如果评议间断(如进行评议后,评议人员又重新回到审判程序时),根据德国相关判例与法律,此时评议人员不能立即进行宣判,必须再次进行评议之后方能进行宣判。违反评议不间断性原则的后果通常是撤销判决。评议、表决的不间断性原则目的在于尽可能的贯彻庭审直接原则,在审判时鲜活生动的场景还未被破坏或淡忘时及时评议做出裁决,避免外在因素的干扰,从而实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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