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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刑事评议表决制度诉讼机能研究

域外刑事评议表决制度诉讼机能研究



——兼论我国刑事评议表决制度的完善

胡忠惠;庄乾龙


【摘要】域外各国通过明确刑事评议表决顺序,保证评议表决自由环境与评议表决的不间断性,有效地实现了司法民主与独立的刑事诉讼机能。而建立在区分原则基础上的评议表决制度则较完美地承载了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机能。鉴于我国刑事评议表决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以区别对待为原则,通过规范评议范围、完善表决规则、明确评议表决顺序、构建违反结果责任等程序制度,以完善我国刑事评议表决制度,进而实现评议表决制度应有的诉讼机能。
【关键词】刑事评议;刑事表决;诉讼机能;完善
【全文】
  

  刑事评议表决是审判法庭成员在遵循事实与证据基础上就不同的意见进行交流,并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决定案件结果的一种制度。刑事评议表决处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最后阶段,是审判过程的最终凝缩,评议的结果直接影响着诉讼判决,与被告人的利益休戚相关。刑事评议表决制度在实现司法民主与独立、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诉讼机能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一、刑事评议表决制度与司法的民主与独立


  

  司法民主的表现形态可谓是多种多样[1],但以往概念对民众参与司法似乎投入了更多的关注,淡化了法官在民主司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而司法独立则偏重于强调法官的个体性,似乎又忽视了民众的参与性与法官的整体民主性。司法的民主与独立看似处于相互冲突的地位,实则不然。“司法独立不仅意味着向普通选民保证民主机会,也要求司法权力运作本身也应该是一个民主过程……”{1}为此司法民主是司法独立的前提条件,以兑现民意作为合法裁判的基础;而司法独立则是追求司法权力独立行使避免非法律因素影响以真正实现司法民主目的的保障。刑事评议表决制度作为形成刑事判决的重要保障,包含着浓厚的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意蕴。一般而言,域外各国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刑事评议表决制度的独立与民主。


  

  (一)明确表决顺序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评议及表决由审判长主持,由制作判决书的法官最先投票,之后是陪审法官按照年龄从小到大的顺序投票,其后是第二位陪审的职业法官,最后是审判长。如果有其他职业法官共同审判时,则按照在职的时间长短进行投票,时间短者先投。如果在职时间一样,则根据年龄从小到大的顺序投票。审判长最后投票。《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对其表决顺序也做出了规定:审判长最后一个表决,但规定相对粗疏。《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同样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庭长从资历较浅的法官开始收集意见,庭长最后表态。在陪审法院的审判中,人民陪审员首先表态,并从资历较浅者开始。


  

  评议、表决顺序的明确性能维持较年轻、层级较低的或没有经验的法官在表决时的独立性,并因此保证每一位法官独立、自由地发表评议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的判决。如果不明确评议、表决的顺序,评议庭可能成为级别高或职业法官或经验丰富的人的独任庭,破坏民主独立原则,公正的判决将无从形成。


  

  (二)保证评议、表决的自由环境


  

  这里的自由环境可分为自由自然环境与自由司法环境两种。自然环境的自由主要是通过保证评议、表决的秘密性来实现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判决由法官在评议室秘密评议的条件下做出,在刑事判决做出时只能由审理该刑事案件的法官在场。{2}《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评议、表决原则上只允许参与审判的法官在场,但如果是本法院的法律实习人员在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后,可以在场。《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进行评议时不得有任何人在场,其中包括检察院的人员和法庭书记员。评议时由法庭警卫长派人把守评议室门窗,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原因进人评议室。法官和陪审员做出决定之前,不得离开评议室。但考虑到司法整体利益的需要,《法国法院组织法》对此做出了例外规定,允许“司法旁听人员”即接受实习培训的未来司法官与外国实习司法官列席审判法庭对案件的评议。英美法系国家因实行陪审团制度,秘密性的规定更多的是针对陪审团来制定的。根据英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官结束总结之后,一名法院引导员宣誓将陪审团集中在一个“秘密且方便的地点”,阻止任何人未经法院批准与他们交谈,并禁止引导员与陪审员交谈,引导员负责评议房间的守候,以防止任何人与陪审员接触。此外英国刑事诉讼法还通过以下两个规则来保证陪审团评议、表决的自由环境:陪审团没有法官的同意不得离开他们的房间,陪审团成员之间不能分开,除非经过法官的同意。通过对自然环境的保密设置,杜绝任何可能对评议、表决人员的直接与间接影响,从而有效地保证评议、表决人员最大程度地按照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独立地进行评议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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