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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基本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士利,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注释】江伟.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77.
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1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法发〔1999〕11号)。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为减轻二审案件过多的压力,于1999年4月9日发布了《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金额和案件数量。这一司法解释虽然起到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过多、超审限严重的情况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人为地设定了最高法院的案件审理数量,极有可能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使其民事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51.
大多数国家主要是以争议标的数额为依据来划分事物管辖的。法国的大审法院受理案件数额是1万法郎以上,小审法院则受理1万法郎以下的案件。在德国地方法院的事物管辖权为1500马克以下的一审案件和某些较为简单的案件,凡法律没有规定由其管辖的,则由地区法院管辖。在日本简易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为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超过90万日元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奥马特?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1.
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奥马特.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3,58.
奥马特.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3,5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

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2-31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法发〔1994〕29号)。
王福华.解决民事管辖权争议的两种模式.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1):15-21.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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