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管辖基本问题研究

  

  (三)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完善


  

  民诉法仅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尚付阙如。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15]这一规定虽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加以细致化,但究其本质仍然没有摆脱行政化处理的传统处理方式,而无法将其归类于民诉法上任何诉讼程序或者非诉程序。仅仅便利于法院快速处理异议,却没有规定当事人参与处理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只有在裁定作出后才可以通过上诉获得救济。本意是要快速便捷地解决管辖争议,但是由于漠视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和诉讼参与权,要么严重侵犯当事人权利,危及程序公正的实现;要么被滥用,从而沦为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手段。而且在民诉法外另行创造了一种新程序,其合宪性更是值得商榷。建议借鉴西方国家附带诉讼模式来完善我国处理管辖异议的程序。[16]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候一方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审法院在作出管辖权终审裁定后,当事人一方仍然不服,继而通过当事人申请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其它途径提起再审。如何处理,颇有争议。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没有就管辖异议裁定可提起再审的规定《,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因此,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可以认定现行法律制度不允许再审;同时从法理上而言,允许对生效管辖权异议裁定启动再审程序,也有违于管辖权恒定原则,导致再起纷争,不利于案件经济、公正和有序的审理,笔者倾向于民诉法修改时明文规定该种裁定不得提起再审。至于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四)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及其上诉行为的惩戒


  

  管辖权异议及其上诉制度的滥用,客观上会造成诉讼迟延。而迟延诉讼实际上等于拒绝审判。因此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对滥用管辖异议权及上诉权者,实有警惕并予以惩戒之必要。在法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书记室寄存因实施这种救济途径所引起的费用,以遏制某些滥诉行为或拖延诉讼的行为。可能因管辖权异议引起的诉讼费用,由在管辖权问题上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抗辩之诉的判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或上诉无理由,而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将对提起管辖权抗辩的当事人予以处罚,处以100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处罚的理由是该当事人的无理抗辩迟延了诉讼的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有过失,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上诉法院还可以发出命令,要求其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17]但是,如何从诉讼技术上界定作为惩戒要件之一的“故意或过失”,是个难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完善举证责任等诉讼规则或者技术,在实践中还需要对法院施以必要的规制,以免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