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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法典化的价值确证与难题解析

  

  (三)立法内容的边界难题。在该法中,哪些内容可以而且应当被包含当中?这是民事证据立法的内容边界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从这样几对关系范畴的解析入手作出回答。


  

  其一,民事证据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粗看之下,民事证据法调整的是纠纷事实的发现问题,民事实体法调整的乃是纠纷处置实体标准的适用问题,在法院裁判的三段论架构中,实体法提供大前提,证据法提供小前提,二者之间可谓泾渭分明。然而这仅仅是表面现象,实质在于民事证据法受到民事实体法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实体法中蕴涵着大量的要件事实,正是这些要件事实的实体化预先设定,方产生了实体法律后果的自然生成。要件事实的主张便转换成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对象,因此民事证据法中的证明对象就是从实体法中演化出来的,虽然在范围上还要广泛得多。另一方面,作为实体法调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技术手段,证据法的相关内容常常被预先设计。比如,实体法对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提出特殊的形式性要求,这些形式性要求在进入诉讼后便自然转变为证据的实体合法性要求;不符合实体法的形式要求的证据形式,不具有合法性,因而要受到裁判者的司法排除。裁判者之所以要排除此类证据,否定此类证据的证据能力,其根本的原因乃在于实体法上的预先要求。再如,证明责任的预先分配规则、推定规则、自认规则甚至证明标准的特殊规则等等,都可能成为实体法调整具体法律关系的筹码。由此可见,证据法的相当部分内容都是隐含在实体法中的,对实体法中的证据规范的研究,无疑也是证据法学研究中的应有之义和当然内容。然而,在单独制定民事证据法时,这些内容如何处置呢?显而易见,这些内容依然故我地存在于实体法的缝隙中,证据的立法者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仅仅能够适应这些实体证据法内容的诉求,而不能根本地改变之。比如,实体法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民事证据法不能通过特别的规范改变这种业已存在于实体法中的证据规则。当然,同时也应承认民事证据法对于民事实体法的能动反作用,这个作用类似于程序法对于实体法的反向作用和能动效应。比如,证据法可能会授权在特殊情形下,裁判者能够改变法定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而在具体情形下作出特殊的处置,以防止出现“恶法亦法”效应。由此来看,民事实体法中有证据规范乃是理之所归,民事证据法的独立化运动不能改变或者不能彻底改变民事实体法对证据规则的预先占有;反过来,民事实体法对证据规则的偶有规定,也绝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民事证据法就可以被民事实体法吸收了。有一种观点是难以获得认同的,这就是,民事证据法可以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一编加以立法上的安排。这种观点没有看到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证据法的立法视角和立法内容的重大差异,因而是不可采的。


  

  其二,民事证据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如前所述,民事证据法在理论上是可以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的,这种理论也有英美国家的立法成例作为佐证。这里尚需进一步探讨的是,民事证据法中应当规定哪些内容?同时,哪些内容应当依然被保留在民事诉讼法中而不必随着证据制度的法典化而同时分拣而出?这在立法技术层面是难以回避的问题,同时也是民事证据立法的内容边界问题。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应注意两个倾向,或者说应把握两个原则:


  

  一是要注意证据立法宽泛化的倾向,把握住证据立法与程序立法之间的质的分界。证据制度从广义上说包括证据的实体制度和证据的程序制度,前者规范的是证据能力和证据力的判断标准,以及证明的静态规则,比如有关联的证据方可采纳的规则,便是一个实体性证据规则;证明责任的分配也是一个实体性证据规则。后者规范的是证据运用的方式、方法和过程,如证据交换制度,便是一个程序性的证据制度。民事证据立法仅仅局限于规范证据的实体性内容,对于证据的程序性规则,则依然应当置于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比如在美国的立法中,其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收集证据的程序制度,便是一个典型的程序性证据制度,因而它被规定在《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而没有规定在《联邦证据规则》中。英国等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也表明了这一点。因此,制定民事证据法,其目的主要在于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证据制度从实体内容方面进行合理的扩展,而并不是要将民事诉讼法中凡是涉及“证据”字样的制度和程序,一概抽离出来,并由此而给其命名曰“民事证据法”。如果这样理解民事证据法的立法功能,那反对论者提出的反驳意见确然是有理由的。诚如美国学者所言:“中国最近的证据制度改革包括了及时提供证据、保全证据,以及当事人对于诉因做出承认或否认的表示。在普通法国家的律师看来,这些要求自从有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划分,就一直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4]。通过民事证据立法的独立化过程,一方面可以从理论上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民事证据制度兼顾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内容的辩证关系,另一方面,又有助于从立法例上将民事证据制度独立出来进行实体内容方面的深化和细化。后一点是民事证据立法的主要目标和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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