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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法典化的价值确证与难题解析

  

  (4)证据意识的强化功能。前已述及,我国自古就缺乏证据法传统,正因为缺乏这种证据法传统,无论在普通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专门的司法过程中,抑或在行政过程中,都缺乏明显的证据意识。我国证据意识的普遍而持久性的匮乏,与我国历史上长期不重视证据法制的建设是紧密相关的。证据立法有助于证据制度的完善,证据制度的完善又能够强化人们的证据意识。证据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要强化和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一个重要的内容便是强化和提升人们的证据意识。我们不否认在诉讼法中规定证据制度也有提升人们证据意识之功用,但相比较而言,将证据制度法典化,无疑更有助于强化人们的证据意识。强化人们的证据意识需要落实在不同的层面:


  

  首先立法者应当强化证据意识。对立法者而言,有起码的证据意识是促使其认同并加快民事证据法典化步骤的前提条件;加强了民事证据法典化步骤,又有助于强化立法者固有的证据法意识。目前,我国的民事证据立法尚未能纳入立法的议事日程,与立法者或者实际拥有立法权力的当局者不具有足够的证据意识,是有一定关联的。因此,要强化证据意识,首先要从立法者开始。


  

  其次,民事证据法典化也有助于司法者强化证据意识。因为民事证据制度法典化就意味着民事证据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成了司法者需要经常考虑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这对强化司法者运用证据法的自觉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一样,是司法者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所需要着力解决的两个前提性问题,法律适用有实体法作为依据,而事实认定就需要有证据法作为依据,它们的动态化过程则是程序法存在的基本价值。


  

  最后,民事证据法典化有助于普通民众培养尊重证据法的证据意识。证据制度是为民所用的,人民利用证据制度证明案件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利用证据制度规划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预先保留必要的证据,以防止纠纷的发生,这些都需要强化其证据意识;一个独立的证据法典,显而易见更容易达到这样一个法制宣传和法制普及的目的。


  

  (5)证据制度的变革价值。民事证据制度在我国正处在不断增添内容以及不断转轨的过程中,这个过程固然在本质的层面有其自然性,然而同时也不能忽视制度化的拉动和牵引作用。将诸多的证据制度,包括已经为立法所确认的各项制度以及尚在孕育过程中的各项制度,通过法典化形式固定下来,显得非常必要。通过这样的过程,民事证据制度的各个盲区可以得到弥补,同时对民事证据制度的内在精神也可以进行一贯性或一体化的审视和把握。目前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在内容上的完善和在形式上的健全,乃是同步进行的。形式上的健全有助于证据制度在内容上的快速完善,内容上的完善也有助于证据制度在形式上的合理优化,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相较于西方诸国而言,民事证据制度法典化的此一价值在我国是独特的,或者说是最为显著的。美国学者也观察到了这一点:“中国目前正在制定自己的证据法典,同时也在大幅修改诉讼程序和庭审制度,从以书面证据和大陆法系模式为基础的庭审制度,转向更为紧密地映照普通法的对抗制模式。因为中国不存在牢不可破的普通法传统,并且通过对证据法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中国可以避免法典化之前的英美证据法上的根深蒂固的利益所引发的反对”[1]。


  

  (6)证据法学的整合价值。民事证据制度繁荣局面的形成,是与民事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息息相关的。可以说,没有民事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的空前盛况,也不可能有包括司法解释在内的大量的证据规范的出现。在证据制度规范出现到一定的程度后,便内在地提出了民事证据制度法典化课题。民事证据制度的法典化,一方面依存于民事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的雄厚奠基,另一方面也是对民事证据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一个总结、概括和检阅。在一定意义上说,民事证据制度的法典化过程,也就是民事证据法学理论研究深化的一个过程和表征。在民事证据制度法典化之后,民事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由此获得新的发展起点,并必将以此为契机,发展到更高的境界,产生出更加令人振奋的理论成果。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又将反向地推动民事证据法典化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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