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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诉讼之程序问题研究

债权人代位诉讼之程序问题研究


王曙光


【摘要】加强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研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债权人是基于法定的诉的利益而能够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并非必须参加诉讼;应确立“诉讼告知制度”;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诉讼管辖之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代位诉讼判决之既判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次债务人,而且及于债务人。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代位诉讼;当事人诉讼管辖;既判力
【全文】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这就为民事诉讼增添了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即“债权人代位诉讼”。[1]债权人代位诉讼,是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程序保障,因此,加强对这种新型诉讼的研究,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以及完善现行规定,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债权人代位诉讼之架构:诉讼当事人及其地位


  

  在债权人代位诉讼中,第三人(债权人)将取代权利主体(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并成为诉讼当事人,理论上谓之“第三人的诉讼担当”或“诉讼信托”。因此,债权人代位诉讼之当事人与一般诉讼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债权人代位诉讼权之依据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其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可见,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时居于原告的地位,次债务人则居于被告的地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亦有同样明确的立场,该解释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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