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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思考

  

  其次,《征收与补偿条例》21条虽然规定“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从其第2、3款的规定看,无论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还是因其他情况征收个人住宅,市、县级人民政府虽然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但其可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这说明房屋产权调换作为一种征收补偿方式,同样要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和补偿为基础。


  

  最后,由以上两种补偿方式可以看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能否正常运转的轴心,也是《征收与补偿条例》2条规定的“公平补偿”能否得到实现的关键。


  

  《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者也深知此点,其不仅概括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确定,而且具体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者、评估办法、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核、鉴定制度。就这些规定来说,程序法上的规定固然必不可少,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则最为重要。然而,由其第19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补偿标准,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至少有如下三个问题值得反思。


  

  第一,为何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不以“被征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在不动产征收中,补偿是为了弥补被征收人因丧失不动产权利所遭受的损失,征收补偿因此应当以被征收人所失不动产价值,而不能以与其无关的其他房地产价格来决定,即使其他房地产与被征收房屋相类似。不同于动产,不动产因其区位而往往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其价值与其所处城市区位、所在建筑区划(社区)、所有通风与采光状况等宏观、中观、微观的自然或人文环境密不可分。严格地讲,一幢建筑一个价格,不同房屋的价格相异。房屋所有权人购买特定房屋时是这种情况,当该特定房屋被征收时亦应如此。因此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征收补偿的标准明显于事不符,于理不通。更何况当被征收房屋有左邻右舍,且其市场价格又各不相同时,应以哪个作为参照系?很显然,这种规定把本来十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也许有人会反诘说,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不居的情况下,在确定补偿额时(时间滞后于征收决定公告),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屋价值在时间上不太可能,此时参照与被征收房屋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是较为合理的选择。但问题是,房地产市场是统一的,确定征收补偿额之时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不可能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总之,征收补偿额必须以被征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决定,而不能以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来决定。


  

  第二,即使假定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是正确的,仍存在如下问题:是以“地”还是以“房”为基础来寻找“类似房地产”,并以此作为补偿标准?根据前文对房、地关系从法律与事实层面上所作的具体分析,在房屋买卖或房屋所有权移转中,决定房屋价值的不是房屋自身,而是房屋占用范围内的规划土地。城市中心的简陋房屋甚至是危房的价格有时也远远高于城市郊区新房价格的事实,即为明证。在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征收房屋,却要对被征收人予以优待的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征收与补偿条例》21条第3款),也是对上述结论的有力佐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虽然以“房屋”或“房屋价值”为关键词予以展开,但其第19条规定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时所采“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之表述,则显露了“地产”在确定征收补偿上的决定性作用。


  

  上述观点不仅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如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对国家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保证房屋征收中的公平补偿,也意义重大。


  

  第三,既然“地产”是补偿标准的决定因素,那么,为何不对住宅性房屋与非住宅性房屋在补偿规定上作出区分?非住宅性房屋(如商厦、写字楼、娱乐场所等)虽然在造价上会高于一般住宅,但由现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所决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或价值要远远优越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然而,《征收与补偿条例》除在第23条对非住宅性房屋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作出特别规定外,并没有体现出住宅性房屋与非住宅性房屋在补偿标准上的不同,而只是作了像该法第19条那样的抽象规定。不管是条例制定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区分不同性质房屋的必要性,还是其意识到了却有意为之,房地产评估机构却不能不考虑到这种情况,未来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更不能对此漠然视之。


  

  总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仅仅顾及了城市不动产征收中的突出问题,并没有在系统把握现行不动产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征收客体在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上作出系统和细致的规定。为实现公平补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何完成受托任务,制定好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则成为贯彻执行《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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