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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规规章程序

制定法规规章程序



——法律经济学的透视

皮纯协;余凌云


【关键词】制定法规规章程序
【全文】
  

  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是本世纪60年代以后逐渐在美国兴盛起来并迅速波及世界各国的一种新的法学思潮。


  

  这股思潮对法学的杰出贡献就是发现“基本的经济概念(如最大化、均衡以及效率)对理解和解释法律也同样是基本的”[1],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以效率观点来规范与论证法律制度与结构的新的研究方法论。


  

  这种对法律的经济分折方法(economic approach to Law),开始仅在反托拉斯与经济限制的相关问题上有零星使用,但近二、三十年来,其不断泛化而扩及整个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领域的侵权、合同、海事法和财产权;刑罚的理论与实务;民事、刑事与行政程序;立法与规章理论;法律实施和司法行政,及至宪法等。[2]


  

  根据芝加哥大学教授威廉·朗兹和理查德·波斯纳就经济学对法律的影响所作的定量研究,虽然经济学对法律的影响的增长幅度在80年代中期有所减缓,但是,在整个80年代是呈增长趋势的,而且这种增长远远超过了其他相关学科或非传统研究方法对法律的影响的增长幅度;而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在此期间与相关学科研究方法、特别是经济研究方法相比,其影响则呈下降势态。[3]这一研究结果表明,目前,法律经济分折方法锋头正健、影响渐广,且极具前途。


  

  当前,我国正酝酿立法法,建立具有效益、效率的立法程序应是其中重要目标。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论证制定法规规章的程序的核心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设计构想,以供立法参考;同时,也期望引起制定法规的专家学者对这种经济分析方法的关注。


  

  一、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原理


  

  制定法规必须讲究效益,计算成本;一部法规制定花几十年时间,成本不计其数,那是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的。应当提倡制定法规成本的预算。效益与效率是紧密联系的。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思想就是,通过法律促进稀缺性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效率,并以效率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其分析的工具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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