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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人说梦之“债及其分类”

痴人说梦之“债及其分类”


陆通


【关键词】债;债权;侵权;物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独断权;协同权
【全文】
  

  书上说,债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最近这些记忆又不断在头脑中翻腾,以致产生了一些幻觉。


  

  债权不是请求权。正如杨昂兄很在意“继受”与“移植”这两个用词的感情色彩差别一样,我对“请求”这个词也有一点微词。民事主体是平等的,行使债权竟然需要向对方“请求”?这有些讲不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用词问题,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汇报”与“通报”,“视察”与“参观”,显然是不能乱用的。因此,我试图修改一下这个措辞。从债权与物权比较的角度去理解,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的绝对性体现为义务人不特定,且行使权利无须他人协同,故物权就权利行使方式而言,是“独断权”;债权的相对性体现为义务人为特定,且行使权利需要他人协同,故债权就权利行使方式而言,是“协同权”。“协同”一语好像更能体现民事主体的平等性与意思自由,应该是个不错的选择。故债权不是“请求权”,而是“协同权”。


  

  侵权诉权才是请求权。“请求”系下对上,卑对尊,有求对被求,在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向国家机关寻求公力救济之权,方为“请求权”。


  

  侵权不是债权。正因为债权是“协同权”,要旨在“合意”,所以,说侵权是债权的一种,很明显就不恰当了:被害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是通报合理“要求”,敦促“改正错误”,你有异议,我便诉诸有司。这不是协商、谈判,这是先礼后兵,这是兴师问罪。这期间显然没有“合意”与“协同”可稍微立足之处。


  

  无因管理是债权,属“隐性合意”与“隐性协同”。债的“合意”与“协同”,可有显性与隐形之别。双方经过实际的协商,达成合意并具体协同,这属于“显性合意”与“显性协同”。而表面上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实际上是双方的合意与协同,这属于“隐形合意”与“隐性协同”。无因管理正是如此:表面上,一方助人而对方不知;实际上,“人皆有求助之本能”,在他人聚到危难之时,法律应当推定其有意寻求帮助,有向他人求助的意思表示并愿意配合他人的帮助。这种求助的意思表示正是“合意”的一个方面,这种对他人帮助的配合正体现在日后对帮助方损失的补偿。无因管理具备“合意”与“协同”的要件,故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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