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首先,当事人诉讼的方便也可以有效地降低其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经济成本,只是成本的特征具有间接性,当事人在诉讼时间上的大量节省,即可以对其生产生活减少不必要的影响,用可能要耗费在诉讼上的时间和精力不必耗费在诉讼上,而投入到生产生活中去创造别的效益。实际上,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在时间上的节省所具有的经济意义并不亚于直接经济节省上的意义,有时甚至更为重要。经济成本则包括很多具体的方面,如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通讯费、调查费等,诉讼的便利与否对其经济成本的耗费往往是区别很大的,数百、几千甚至上万不等。凡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对当事人诉讼具有便利作用的规定,无不同时对诉讼成本的降低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可以合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负担。由于经济能力的差异,当事人对诉权保障的需求也各有不同,如一方当事人经济实力雄厚,诉讼成本负担能力较强,而另一方当事人经济能力悬殊,且一旦败诉还可能雪上加霜,在管辖制度的设置中,优先方便明显弱势一方当事人,即可有效地降低其诉讼成本。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异较大,诉讼主体之间经济条件悬殊的情况下,合理的管辖制度设置可以起到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经济条件下当事人诉讼成本负担能力的作用,实现对诉权的公平保障。
3、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理和裁判。一是诉讼上的便利和诉讼成本的节省,可以较好地为当事人获得公正审理和裁判创造条件。特别是对于人身自由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因身体状况行动不便、经济能力弱小的当事人意义重大。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不可能脱离其具体条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诉讼制度对当事人诉权行使条件的具体考量,作出符合当事人诉权保障实际需要的合理安排。一种脱离当事人具体诉权行使条件的管辖制度,往往便会阻断其对司法程序的利用或有效利用。二是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自主选择和法院管辖权行使的监督,可以实现对诉权的自主保障和管辖权发生法律上的偏移时及时获得矫正。如协议管辖、选择管辖等可以自主选择对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诉讼较为方便,或最有利于公正审判的法院管辖,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法院对管辖权的争夺和推诿;通过管辖权的异议,可以防止法院不当行使管辖权,保障诉权的顺利实现,从而获得公正裁判等。
因此,以诉权保障为视角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进行考察,揭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内在缺陷,推进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强化其诉权保障功能和作用,是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诉权保障本位化的内在要求和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