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重大研究课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不同的认识。由于各人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我认为要将各种观点完全统一,是永远不可能的。正是各种主张都有,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写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诉讼的条文在1981年11月被全部删除了,致使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正式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均无此内容。
我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结合我国当今实际,参照我国检察制度史,借鉴外国经验,应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予以修订完善,重新审视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及国家、集体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及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利益的重大案件越来越多。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单位和公民,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往往无力与强者平等。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无疑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依法治国,就应适度扩展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赋予检察机关对某些民事案件提起或参与诉讼的权力。
【作者简介】
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关于这段曲折历史的详尽描述,请参见张智辉,扬诚: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5-18.
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2).
同注8.
有学者认为从追诉犯罪及保证公民守法的角度来看,公诉权可以被视为法律监督权,但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文字游戏或曰概念偷换。因为正如陈卫东教授此前所言,如果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法律监督权,那么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和法院的审判权等都可以被视为法律监督权。
洪浩.检察权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39-40.
这是指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编.民诉法起草情况简报.1979,(7):12-24.
民诉法起草情况简报.1980,(11):06-01.
详见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3条。
民诉法起草情况简报.1980,(1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