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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

  

  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实际上是指法院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了认定。这主要包括四种情形:其一是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显然是不充分的证据就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如仅依据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两个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就轻率地作出认定;其二是对同一争议事实,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提出了本证,否认的一方则提供了相应的反证,法院在未能确定反证不真实的情况下就采信了本证。之所以把这种情形也归入主要证据不足,是由于反证的存在,本证的证明力已被抵销或严重削弱;其三是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存在着重大瑕疵。第三种情形虽然给人以认定事实证据充分的表象,但重大瑕疵一旦被揭露,法院的裁判便如沙上建塔,顷刻倒塌。其四是指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证据,致使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因证据不足而未被认定其存在。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实际上也是法院关于事实上主张的一种评价和判断,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法院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并无二致,因而不予认定其实也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一种形态。当法院依法有义务调查收集证据而未履行其义务,致使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因举证不足而不被认定时,不能不认为法院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过早地作出了对事实的认定。


  

  在上述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四种情形中,第一、第二两种检察机关即使不调查收集证据也能够提出抗诉,而对第三、第四两种情形,检察机关为了形成正确而有力的抗诉意见常常需要调查取证。笔者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依据其调查所获得的新证据提出抗诉,不仅是履行抗诉监督的职能所必须的,而且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一)检察机关为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的重大瑕疵而对证据及相关的事实进行调查当检察机关怀疑原裁判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为虚假或伪造时,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以确定自己的怀疑是否有根据显然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如果不进行必要的调查,检察机关就难以揭露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据的事实,就无法针对这类错误裁判提出确有根据的抗诉。


  

  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包括证据形成的过程不合法和证据系伪造、变造两种主要情形,因而检察机关抗诉时对证据的调查也主要针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在实务中检察机关有不少通过调查获得新证据抗诉成功的实例。前者如汪太平诉涉县燃料公司房屋损害赔偿案件。在该案件中涉县法院依据涉县质量监督站付林榜出具的鉴定结论判决燃料公司赔偿房屋维修费5万余元,燃料公司向涉县检察院申诉后,检察机关对鉴定结论这一主要证据的形成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鉴定人付林榜无《鉴定作业证明》,无从事鉴定的资质,又是一个人前去鉴定,违反了必须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参加鉴定的程序规则。后者如刘小娥诉刘蔚华要求返还房屋一案。在该案中,上诉人刘蔚华于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房屋所有人刘英芳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中表示去世后房屋由我妹刘蔚华继承,法院委托西安市公安局对遗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署名刘英芳的遗嘱书是刘英芳所写”。二审法院以这份遗嘱为主要证据判决系争的三间房屋由刘小娥(系刘英芳之养女)、刘蔚华各继承一半。终审判决宣告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刘小娥申诉后委托公安部、陕西省公安厅对这份存在诸多疑点的遗嘱进行了鉴定,结论均为“署名刘英芳遗嘱的字迹不是刘英芳所写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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