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律经济学实务研究是提升法律经济学研究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方面,无论是从旧法律经济学主要限于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特点看,还是从新法律经济学将研究领域从经济法律领域扩大到非经济法律领域这一研究特点看,法律实务问题始终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具有法官职业背景的波斯纳教授的经典之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以对普通法问题研究“务实和广泛”的特点闻名于世。另一方面,法理学层面的研究固然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层次,比如,对于“效率”、“财富最大化”、“理性人”等概念和术语的规范性探讨有利于我们厘清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但是,正如苏力对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进行讨论时指出的那样,研究者“必须认识到自己的研究是有局限的……这种对制约条件的追问必须是有限度的,无限的追问势必陷入一种哲学上的‘恶’无限,即对所谓的终极原因或制约的考察。这种终极原因即使能够发现,也……会与手头的具体问题相距过于遥远和无关”。[10] 因此, 法律经济学的法理问题研究尽可以留给法哲学教授来讨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力量应该是投入部门法所及的实务问题。譬如,“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法官素质不断提高、法院地位不断增强的现状下是否应该废除?”“中国的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做到相对准确?”“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难题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实务问题的研究,也会促使法理学层面的讨论更进一步,而不是如同现在一样更多的“自说自话”式的“原地踏步”。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研究实务问题也是法律经济学理论能够不断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11)
第三,法律经济学实务研究有利于推进旨在普及法律经济学知识的法律经济学教学。因为法学院不是哲学系,法学院是以实务研究为其根本目的的学院,如果法律经济学不能深入到实务研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就只能浮于表面。正是由于实务研究,才使法律经济学的实用性得以凸现,并据此吸引更多法律人从实用角度学习和运用法律经济学。就教学而言,法律经济学的实用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有志于今后从事律师实务的法学学生来说,本科期间如果能接受良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的训练,尤其是掌握法律经济学知识,其日后的律师实务工作必定会因此受益匪浅。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往往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个现实的人际交往、商业操作的难题,一个仅仅掌握法律知识的人才是无法通盘把握他所要面对的实务问题的。而且,律师行业的现状是非诉业务律师在中国的发展不论是从在业人数上还是收入水平上都要优于诉讼业务律师,非诉律师,尤其是公司法务人员,其日常业务中所要进行的工作往往是和经济方面的人员合作解决现实的财务、金融问题,如果不具备将法律和经济知识联系起来的能力,他们的职业前景不会乐观,而法律经济学正是这样一座沟通法律和经济的桥梁。其次,虽然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职能主要是解释成文法规定,但是,在诉讼中法官和律师所面对的问题并非仅仅是如何注释法律。解释法律本身并非一项简单的文本解释工作。当我们遭遇法律的灰色地带(这种地带的现实存在也往往是法律争议进入法院、进入诉讼程序的根源所在),我们无法宣称法律解释是一项价值中立的工作——在不同的、相互冲突的法律解释之间进行取舍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价值取舍的过程,而价值取舍则必然牵涉到对社会现实的判断,这种判断往往需要借助法律经济学,或者更广义的社会科学知识,一个只会在条文上进行推理的律师是无法完成这种重任的。[12]法律问题的解决经常会牵涉到事实上的标准问题,而这种问题通常是事实而非法律问题,是实证性质的问题,没有其他学科的知识是很难理解和调查此类问题的。[13]最后,对于今后要成为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之类社会公共服务人才[14]的法科学生,掌握法律经济学知识的运用则显得尤为重要。在当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和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和社会现实是社会政策制定者,尤其是立法者、执法者必须考虑的基本问题。而由于他们从事的工作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社会控制,[15]法律通常可以看作实现控制者意图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果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引导社会,他们就必须从实证的角度去理解和调查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到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控制者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