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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实务研究问题

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实务研究问题


周林彬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律经济学重理论研究轻实务研究的现状及其成因,强调法律经济学实务研究是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关键。作者从破除注释法学传统、普及法律经济学知识、促进法学专业人士与经济学专业人士合作研究,将研究的重点由法理学转向部门法问题的研究诸方面,提出了加强我国法律经济学实务研究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实务研究;法律经济学
【全文】
  

  美国的法律史学家Horwitz曾在1980 年这样评论当时还处于初步发展时期的美国法律经济学:“我强烈感觉到,作为最新的又一次学术时尚,法律的经济分析已经‘过了巅峰期’了……将来的法律史专家需要运用他们的想象力来猜测为什么当年会有如此多的人对〔法律经济学〕的大部分内容如此当回事。”[1]让这些对法律经济学发展持悲观看法的学者感到遗憾的是,20多年过去了,法律经济学不仅没有在美国被贴上法律史的标签,而且发展得生机勃勃,并且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学术思潮。是什么东西让法律经济学不仅仅是少数学者推动的一次学术时髦?


  

  笔者认为,对于法律这样一门比较世俗的学问来说,对于通常来说比较保守的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来说,如果法律经济学不能为法律实务界的困惑问题提供答案,不能为提高法律实务、解决实务问题做出有益的贡献,那么,法律经济学就会只是学术圈子的又一次玄思。而事实上,作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重要组成部分的美国法律经济学,以研究行动中而非书本上的法律为其特征,又因其为法官、律师在解决当下法律实务中诸多“不符合先例”却“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难题,提供了旨在提高判决准确性和适应性的具体方法和思路研究,从而使美国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法律现实主义思潮而深入美国法律人的人心,以至于像一篇回顾美国现实主义法经济学运动的书评文章开篇所说的那样,“我们现在都成为法律现实主义者了”。[2]


  

  但是,以上述场景来审视中国的法律经济学发展,笔者的一个令人遗憾的初步观察结论是:我国的法律经济学之所以同时被经济学和法学视为“小儿科”,特别是我国法律经济学的非主流经济学和非主流法学的现实地位,使得众多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及其人员有可能被主流经济学和主流法学“边缘化”,其原因自然有“人家”的不是,但我国法律经济学缺乏实务研究,却也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和认真思考的一个现实原因。


  

  因此,本文的焦点在于如何让我国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只是一次学术时尚,不只是一些懂得经济学皮毛的学者为自己装点门面的花哨饰物。第一个问题主要概括我们对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到目前为止缺少实务研究的观察结果。第二个问题主要介绍国外法律经济学对实务界的影响以及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环”,以及国内学者的相关论述。第三和第四个问题分别担负其剖析现状成因以及提出问题解决之道的任务。


  

  一、我国的法律经济学更多流于“理论研究”


  

  我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到目前为止虽然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是,来自传统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反对声音也从来没有停息过。虽然国内外法律经济学界已经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对这些意见进行了不少反驳,但是,本文的论题却是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得不面临的尴尬现实,那就是,作为一项智识运动,法律经济学,至少在中国,仍然没有为实务界提供太多可以“上手”的解决实务问题的方案。虽然传统法学界的法解释学分析也时常受到“过于理论化,操作性不强”的批评,[3] 但是对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来说,这个问题显得更加急迫,因为法律经济学的长久生命力无疑在于其面对现实并服务于现实的“实践理性”的研究取向。一方面,从国内法律经济学发展述评文章来看,[4] 我国法律经济学显现出“重理论研究、轻实务研究”的特点。如在进行法律经济学的述评时,述评作者关注的论文和专著都是以某某理论为名的学术作品——或者翻译或者原创,而很少有带有实务色彩的法律经济学学术作品进入述评者的视野。或许,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在实务研究上的缺乏,才使得述评者无书可述。另一方面,从国内法律经济学的论文来看,也是理论性的文章居多,真正提出有建设性的、能够为实务人士所用的论文较少。据对我国法律经济学界已经出版的文献所做的不完全统计:(1)就学术著作而言:中国大陆已出版的法律经济学译著和专著,由法理学专业人士翻译和编写的论述法律经济学基本理论的法理学著作有25部,而由部门法专业人士翻译和编写的论述法律经济学实务应用的部门法著作是8部。(2)就学术论文而言:据对中国学术期刊网1994—2005年(搜索的关键词或篇名是法律经济学;搜索的栏目是法律政治类)论文统计,关于法律经济学基本理论的论文有265篇,关于部门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论文有63篇。可见以实务研究为基本特征的部门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滞后于理论研究为基本特征的法理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再以2004年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和制度经济学研讨会所提交的会议论文为例,在提交会议的29篇论文中,甚至只是以文章是否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立法、执法或者司法上的建议为标准,我们能够归入法律实务类型的文章仍然不超过5篇。 大量的论文更多的属于两种类型:要么是对相关领域国内外理论文献的综述和整理;要么是对某种社会现象的一些演绎式的解读,类似于传统法学研究中所谓的“以案说法”,只不过,这里的“案”变成了一些并非法学意义上的社会现象,这里的“法”变成了经济学的一些定律。[5] 从反对法律经济学“膨胀”趋势的批评者的声音来看,我国法律经济学发展受到的主流法学的压力也主要来自其自身过于关注法理学或法哲学理论问题的特点。“虽然看起来很美,但是不能或者不适合解决实际问题”是主流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批评的一个重要论据。这种批评虽然有其偏颇之处,但是,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到目前为止在解决法律(主要是部门法)实务问题上所做的贡献乏善可陈,这的确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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