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的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
冯玉军
【关键词】法经济学;范式研究;理论阐释
【全文】
方兴未艾的“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1]研究充分体现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条件下,经济与法律两种现象互动共生、高度统一的新趋势。它不仅在法学理论中被热烈讨论,而且扩展至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环境法、刑法甚至宪法等部门法领域,甚至在有关司法裁判理由书中也得到广泛应用。经过40年的实践检验和学者们的努力,一场国际性的“法经济学运动”,现在已扩展至全球不同类型的国家和领域,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从国内立法司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到国际反垄断法、国际经济金融规制体系的创新,法经济学所到之处,都引起相应研究领域学术和知识的重大革新,给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研究的新进展带来深刻启示,并展现出对法治实践课题的独特分析思路及其广阔应用前景。
站在21世纪初叶的新起点,回顾“法经济学”自上个世纪60年代产生至今的学科发展,可以发现,法经济学经历了一个从一种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到一系列法律的经济分析原理和观点为世人认同和重视,再到法经济学在全部法律领域中推广应用进而成为法学研究之主流话语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法经济学实际上掀起了一场法学研究范式的持久性革命。在这场“革命”中,传统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关系乃至于全部法学理论都面临或正在被重新阐释;旧的法律体系的整体构架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面临挑战,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也被赋予经济性解释,提出了制度优化和效率性改进的方案。法律制度由此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学术理解”上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核心。
一、范式理论与法经济学范式的确立
范式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并系统加以阐述的。库恩指出:“‘范式’一词无论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一个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方面并无任何共同之处。”[2]其理论内涵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于一个新兴学科而言,范式的基本意义乃在于标明学术规范,形成问题意识,确定研究范围,提供论证进路:1)范式在内容上包括一系列学科概念、原则体系、逻辑前提、推理形式、语言表述、讨论程序以及注释和引证规范等等,且又须是较长一段时期经过历史的淘汰和试错机制而形成确定有序的学术规范,具有常规化和格式化的特征,并以此区别于其他科学形式。2)范式作为发现问题、解释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对于问题的提出意义重大。如果没有范式,可能就不会这样提出问题,或者干脆就不提出问题。就学科研究而言,关于问题意义之理解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所采用“范式”不同的缘故。3)一定的范式,总是要确定其研究客体的范围界限和本质属性。即只对容纳于范式之中的研究对象感兴趣,而拒绝对范式之外(并非不存在)的东西予以说明。大家在限定的范围内和共同认可的概念基础上讨论问题,便于取得最大共识,实现智识上的进步。4)任何学科范式都总是与某种独特的思维模式、推理方式、论证进路相关联。应用新的研究范式论证有关问题,不仅在形式上明显有别于旧范式,而且在事实上也可能针对新情况,面对新问题,提出新结论。
其二,范式具有突出的理想性和普适性。任何科学理论,就其本质而言,都和地图一样,是一种信息节约的工具。其理论模型越简单,越能舍弃一些无关紧要的条件,理论就越易于节约信息;理论越“普适”,其解释范围就越大。申言之,“范式”是人们面对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为着理解和对象化的便利而确定的“理想类型”,具有高度抽象和简洁的特性。它通过突出地表达诸多观点中的一个或几个,将许多弥漫着的、无联系的,间或存在的个别现象综合起来,然后将它们整理到一个完整的分析结构之中。它让对象在观察者的认知中定位,再通过对相关对象在认识中的比较,获得解释的条件。它不是“假设”,但它为“假设”的构造提供指导:它不是对现象的描述,但它旨在为这种描述提供明确的表达手段。[3]显而易见,正是这种从相关对象的某些重要特征中提取出来的多元化的理想类型构成了“学科研究范式”的基础。
其三,范式具有鲜明的批判性和反思性。纵观人类思想史的发展,没有理论的批判就没有理论的进步。与人类认识运动的规律相适应,科学进步的意义就在于研究范式的创新和转换。科学理论的变革通过范式替代而实现,科学研究批判性的实质是新范式代替旧范式。它是对前一种理论研究进路的革命性批判与拓展,也是对“科学共同体”重新概念化的过程。[4]从而体现出知识的积累、继承和创新。
其四,范式具有较强的集合性、群体性和累积性。范式研究是群体互动合作的活动,一个成型的学科研究范式会把一批研究者都吸引过来,从而使得科学研究不再是孤立、私人和单干的活动。对于整个科学共同体来说,在一个明确学术传统和范式范围内进行研究,比那种没有这种收敛标准的研究更能产生打破传统的新事物,更能汲取“规模效益”。科学的群体化和科学共同体的形成构筑了学术合力,消解了科学研究中的私人化色彩,增强了对话交流的共同语境,从而使科学研究的人力资源得以最有效的组合和配置,并世世代代积累下来。
总而言之,这样的“范式”,既是一种信念和形而上学的思辨,即哲学范式或元范式;又是一种科学习惯、学术传统和具体的科学成就,即社会学意义上的范式;更是一套学科整合的工具箱、解决疑难的方法论,以及用以概括和类比的图象集。[5]这样一来,库恩就在应用模型和形而上学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相互关系, 解决了从一般哲学理论转向实际科学理论的途径问题,它不仅使常规科学解疑难的活动得以完成,而且成为开启某种新学科的契机和手段。用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来理解,所谓“范式”,实际上就是研究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综合体,其内容表现为对科学研究中各种信念、认知成果、研究方法的整合与升华,是一种理论模型、框架,一种思维方式和理解现实的思想体系,以及科学共同体的共识。
从法经济学的研究角度和学科定位来看,范式转换发生在“以效率为中心的价值观”确立之时。法经济学选取法律与经济二者间的互动关系(借助于理性人假设和交易成本理论)作为突破口,将法律作为经济生产的内生变量,发现和解释深藏于法律条文和司法判决之中的经济逻辑,从而使波斯纳等法经济学家很轻易地就“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6]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强化(如它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各级法院的判决理由书中),从而展示了学科交叉和比较研究在分析社会问题方面的基本价值。
从研究方式看,主流的法经济学(以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采用实证统计方法,而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和案例研究,以及经验性的定量研究等为其基本分析工具。法经济学方法论的这个特点,甚至也得到了非主流学者的基本认同。马劳伊就此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7]
从研究范围看,法经济学最初对法律的研究基本上只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对经济实行公开管制的领域,而学科发展至今日,早就突破了这一原初想法,法经济学广泛地应用和渗透在各种法学研究和法律运作过程之中,已然成为当前国际法律共同体的共识。即转向以“普通法的中心内容——财产、合同和侵权”为其研究重点的整个法律领域[8],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甚至在比较法和全球化下的法律运作方面,法经济学也有着越来越广阔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