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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专题研究(二)

  

  综上,我国民事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担,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分配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殊规则。但需要明确的是,作为不同于“谁主张,谁举证”,也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转移”,同样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证据规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法官应注意把握对举证责任转移的理解,正确运用民事诉讼规则解决争端。


  

  专题五:证据保全与诉前禁令的适用


  

  (青岛中院民三庭法官纪晓昕):1.证据保全。(1)证据保全的条件:我国专利法、商标法中关于证据保全的条件均表述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之后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这就将证据保全的条件严格为,第一,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第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证据的灭失和销毁是非常容易的,特别是在涉及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案件中,有些证据的取得机会稍纵即逝,因此要满足证据保全的第一个条件是非常简单的,但是这并不足以成为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条件。首先,证据保全的门槛降低势必使当事人请求权滥用,增加法官办案负担,增大诉讼成本。其次,很多证据是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或者在公证机关的协助下取得的,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远比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迅捷的多,且经公证的证据也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另外,司法解释规定在只有当事人无法收集的情况下才能由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更加符合民事诉讼对双方当事人举证的要求。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我们依照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


  

  (2)证据保全的担保。关于证据保全中的申请人是否应提供担保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规定不一,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专利法对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证据保全,但民诉法中并未要求当事人在证据保全中提供担保。依据TRIPS协议的规定,法院可以要求证据保全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以及防止申请人滥用临时救济措施。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除专利法之外,其他法律均赋予了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权力,法院可以根据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我们认为,证据保全申请人一方并非当然胜诉,证据保全的不当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失的情况是可能的,法院在作出裁定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因素,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没有赋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的之外均应考虑到是否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实践中,一方面我们中对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设备等多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尽量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使用;另一方面出于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涉及被申请人财产的证据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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