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举证责任在分担后随着当事人对其主张事实的证明程度不断转移。因此证明程度是确定举证责任转移的重要条件。法律对某些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法律对某些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未作明确规定,此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本证必须达到高度概然性,反证只需使心证产生动摇。基于对证明程度的理解,我们可以归纳出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1)实质要件。对于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使法官形成较强的心证,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此时法官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让其提供反证。对于反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待证事实已经形成的心证发生动摇,此时,法官即可将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回本证当事人。例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起诉被告称其销售了侵权产品,提供的证据是一张有被告方销售人员签字的销售单据,该单据在该市场内普遍适用。对此,受诉法院认为,原告就销售侵权产品这一事实已向法院提交了有被告销售人员签名的销售单据,其证明程度达到足以使法官作出该待证事实存在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的判断。因此,法官此时将举证责任交给被告,被告如果提供其单位人事工资档案或工资名册证明该单位没有员工,则这些反证又足以使法官对待证事实已经形成的心证产生动摇。此时,原告如仍坚持原来待证事实,则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回原告,原告必须补充证据以推翻反证,确保法官已形成的心证不发生动摇。(2)形式要件。举证责任转移是一个动态过程,实际上也是法官根据其经验、常识和论理逻辑对举证责任进行再分配的过程。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应要求法官在举证责任转移前,履行阐明义务。如法官不向当事人就举证责任转移履行阐明义务,则不能适用举证责任转移。
3.确定举证责任转移应考虑的因素。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影响举证责任转移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种:(1)举证妨碍。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负举证责任,而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如恰好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妨害举证,则应将举证责任转移于故意妨害举证的一方。《若干规定》第75条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异议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举证妨碍这一因素的运用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尤为重要。因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普遍存在着权利人取证困难的情况,许多侵权证据都在侵权人手中,而这些证据又具有易销毁、易转移的特点,这更加大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为了体现对权利人的保护,我们在处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更应该注意运用举证妨碍,恰当确定举证责任转移。(2)证据距离。根据证据距离理论,在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之间,哪方距离证据更近或更易于取得证据,哪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上述“销货单”案中,对销售单签名人是否是被告工作人员这一事实,被告比原告更了解,也更有条件提供证据,对于被告来说,提供本单位的人事档案或工资名册非常容易,而对于原告来说则存在许多障碍,原告要去寻找证人或社会保险机构的证明,需要有若干花费。有的原告费了很多周折,也未能取得有价值的证据,此时,如果不适用证据距离原则,对原告来说并不公平。(3)举证能力。当事人举证能力的高低,也是确定举证责任的因素。对证据收集能力与证据距离有些近似,都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能力各有不同。在收集能力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其社会经济地位和影响一般优于自然人,掌握着国家权利的自然人又优于普通的自然人。对于同一待证事实一方收集证据的能力明显强于另一方时,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