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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专题研究(二)

  

  3.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为避免因诉讼导致原告商业秘密的二次泄密,或被告商业秘密的泄漏,在商业秘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参与诉讼的涉密人员,并要求涉密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规定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无条件地承担保密义务。除因案件需要而正当使用有关信息外,不对有关信息作任何形式的扩散、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义务不因诉讼终结而解除,应一直延续到有关信息被公开为止,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涉密人员是指除审判人员外,一切可以接触到有关信息的人,包括当事人个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当事人申请的就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专题四:举证责任的转移


  

  (省法院民三庭法官徐清霜):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承担提供证据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本证并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应由对方当事人对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事实举证的法律责任。简单的说,举证责任转移就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过程中出现的举证行为转化,表现为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来回转移。


  

  1.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转移。《若干规定》第2条对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透过该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举证责任含义的理解采用的是“双重含义说”[1],即举证责任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称为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支持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称为指证明责任,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证据,但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无法形成法官心证的状态下,主张事实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们称举证责任转移,实质上指的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转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在诉讼前预设,不能在诉讼中转移。从证明责任的含义来看,设制证明责任的目的是解决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双方当事人均尽力提供了证据但仍无法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问题。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一般取决于实体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诉讼开始前已由实体法预先分配好了。只要在进行诉讼,证明责任总是自当事人主张起至该主张被证明,固定地存在于一方当事人。在这一意义上,证明责任不能转移,举证责任转移不是说证明责任的转移。


  

  对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无需预先分配,实际上也无法分配[2]。主张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证据后,事实的存在逐渐清楚,对方当事人对此需提出反证来推翻或削弱本证的证明力。所以,行为责任在诉讼中会产生转移,针对一项待证事实,从主张本证的一方,转移到提供反证的一方,再由提供反证的一方回到提供本证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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