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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专题研究(一)

  

  专家证人证言的采信原则(潍坊中院民三庭法官徐伟东):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主要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证。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帮助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这些问题作出适当理解,澄清不当的认识。二是专家证人可以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无疑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建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判断的参与性,对于查明事实真相和保证诉讼过程的客观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人专家的资格材料,由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查。当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申请后,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将其聘请的专家证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专家证人报告须写明他的报告的基础,即其当事人不论以何种形式给予他的所有重要指示的实质内容。专家证人作为证人,其出具的意见书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同普通证人的证言一样,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决定是否采信。


  

  1.开庭时专家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证。如果专家证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而对方当事人对该专家证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意见持有异议的,则该专家证人所提出的意见不能采信。如果该专家证人在交换证据时出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对方当事人对该专家证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意见明确表示认可或者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应当记录在卷,并可视为已经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该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专家证人提供证明不仅应当当庭进行,而且应当实行对抗制,让双方当事人对专家证人的证言进行充分的质证。如果案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则由该方当事人就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向专家进行询问,由专家证人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向法庭展示;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对出庭的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审判人员也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如果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均聘请了专家证人的,对出庭的专家证人的质询,可以参照《若干规定》51条第1款规定的质证顺序进行,审判人员也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必要时,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聘请的专家证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对质。


  

  3.对专家证言的采信。法庭对专家证言是否采信,而是取决于专家证言的真实性、科学性程度。从证据的效力而言,专家证言并没有优于其它证据的必然效力,审判人员应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对专家证人的证言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4.有一些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比较复杂、争议比较大,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聘请了专家证人,法院也有可以根据没有聘请专家证人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专家证言与鉴定结论一致或分歧不大,法官结合自己的常识基本可以作出是否采纳的判断;如果专家证言之间以及专家证言与鉴定结论之间分歧较大或截然不同时,就涉及法官如何判断与采信的问题。这个时候,法院就要考虑专家证人和鉴定结论哪一个更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能推出对方结论的错误之处以及能否则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最后由法院从真实性、科学性两个方面考察,决定取舍。因此,在专家证言之间以及专家证言与鉴定结论之间产生严重分歧的情况下,法庭采信的标准仍应取决于专家证言、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程度,保证案件公正、合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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