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每个成员应随时准备按另一成员的书面请求提供第一款所述的信息。一成员如有理由认为某一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司法决定或行政裁决或双边协议影响其在本协定下的权利,也可书面要求为其提供或向其充分告知这些具体司法决定或行政裁决或双边协定。
四、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总理事会进行的贸易政策审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早期成果之一,在回合结束前几年就开始进行了。最初的审议是根据GATT进行的,集中在货物贸易上。1989年4月12日,GATT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决定。建立此机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实现更大的透明度。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每个缔约方都应定期向秘书处提交报告,秘书处为此专门制订了标准格式。
1994年4月15日最后形成的乌拉圭回合协议包括了一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协议,明确提出了“国内透明度”的要求,即“各成员承认在贸易政策问题上政府决策的国内透明度对各成员的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都具有内在的价值,并同意在它们自己体制内鼓励和促进更大的透明度,同时承认国内透明度的执行必须以自愿为基础,并考虑到每个成员的法律和政治体制。”
1995年WTO成立后,审议的范围随着WTO管辖范围的扩大而扩大,覆盖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实际上是总理事会的另外一种形式。审议集中在成员国各自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但也考虑各国更广泛的经济和发展要求、政策目标及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对主要四大贸易国,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的贸易政策,每两年全面审议一次。对其他国家,根据其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相应增加间隔时间。审议有效地保证了各成员国有关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乌拉圭回合还包括了一项《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要求成立“通知登记中心”,并由WTO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的一个工作组审议通知义务和程序的情况。1995年1月31日,在总理事会的第一次会议上,“登记中心”宣布成立。
应当指出的是,透明度原则并不要求成员国泄露“机密资料”。这些资料指一旦公布将会影响法律的实施、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会损害某些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资料。例如,TRIPS第六十三条规定,透明度的规定均不要求各成员披露会妨碍其法律执行或在其他方面违背公共利益或有损于具体是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作者简介】
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