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的定位及其实现条件

  

  第三,公正与安全的关系。公正与安全是刑事诉讼所要追求的终极目的。英美法系国家基于正当法律程序,追求和保障公正的刑事诉讼目的。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基于控制犯罪的需要,追求和保障安全的刑事诉讼目的。这两种目的观显然都具有片面性。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目的过分强调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使一些犯罪得不到惩处,甚至导致犯罪猖獗,不仅使被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和保障,而且还危及到整个社会公众的安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目的则过分强调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导致司法权力滥用,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还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观应该是安全优先兼顾公正。尽管理想的刑事诉讼目的是公正和安全的完全等同的实现。但是要使这两种目的等同实现是不可能的。因为,首先,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安全的自然性质。“刑事诉讼归根结蒂是追究、惩罚犯罪的活动。安全目的可说是刑事诉讼的根本归宿”[11];其次,安全优先更有利于实现公正。在一个人人自危、缺少安全感的社会里,是谈不上自由、公正的。安全是公正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主张公正或自由目的优先的人认为司法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侵害后果将远远超过惩罚犯罪错误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其实,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没有任何实践或道德上的理由能证明国家对个人的侵犯一定比犯罪者对个人的侵犯更为严重。相反,国家开展侦、控、审活动的目的正在于防止对个人的侵犯。即使造成对特定个体的侵犯,与犯罪行为对公民造成的危害而言,其范围和程度亦相当有限”[11]。再次,社会治安状况是安全优先兼顾公正目的观的现实根据。犯罪数量的增减是衡量社会治安状况的标志。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利益的分配失衡所造成的人们心理上的不平衡、人的价值观念的转变等多种因素使我国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如果在这种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情况下过分强调保障犯罪者的人权,显然就会使社会其他成员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社会的整体公正就无从谈起。无论立法者的意图如何,最终都必须服从安全优先的这一现实需要。无论理论家们如何谈论公正、人权的亟要性,都不可能改变这一基本的事实。


  

  第四,浅层目的与深层目的关系。笔者认为,浅层目的与深层目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浅层目的根据深层目的的需要来确定,深层目的通过浅层目的的实现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安全目的要求刑事诉讼必须以公正实施刑法为直接目的,以维护法治秩序为根本目的: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要求刑事诉讼必须以公正保障人权为直接目的,以维护民主政治制度为根本目的。而只要刑法得到公正的实施,法治秩序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切实的维护,刑事诉讼安全目的的追求就能得到实现:同时,只要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公正的保障,民主政治制度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体现,则刑事诉讼公正目的的追求也就能够得到实现。当然,无论是浅层目的还是深层目的的实现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没有相应的观念、体制等各方面的条件,目的再正确也只能是一种理想,永远得不到实现。这一问题将在本文最后一部分进行阐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