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动行政区划改革
任进
【关键词】行政区划改革
【全文】
中国自秦兼并各诸侯国、建立统一国家、施行郡县制开始,就已形成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域。秦统一全国,分天下为36郡。唐贞观初,分天下为10道,后增为15道。宋初分境内为21路,其后分合不一。元代除京师附近地区直辖于“中书省”外,又于各处设11“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明代改“行中书省”为“宣承布政史司”,除两京直辖地区外,全国设13布政使司,简称为省。清初增为18省,后又增为22省。中华民国时期分全国为28行省,2地方(西藏、蒙古),后增为35省,另有12直辖市,1地方(西藏)。尽管历代行政区域的划分及其名称不完全相同,但主要实行省(郡)县二级制。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曾对行政区划体制进行过改革。具体措施,一是划小省区,二是增设直辖市,三是设立大行政区,目的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便于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行政管理。国家进入全面建设时期以后,为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对建国初期的行政区划又进行调整,撤销大行政区,合并了一些省和直辖市。
1954年以后,我国行政区划主要实行省、市或县、乡或镇三级制。1982年以后开始的地、市合并、撤地设市和撤县设市工作,使我国省县之间的市级行政区划逐渐增多,成为世界上少有的实行地方政府四级制以上的国家。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和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政府职能的调整和公共管理方式的转变,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减少行政层级,扩大管理幅度,划小省、自治区,逐步撤销市领导县体制,并实行市县分治。
1.改革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直管县
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而要形成这个体制,关键是要解决好地级管理层的存废问题。从地级管理层改革的要求与可能出发,首先应该改革市领导县体制。
根据1982年宪法第30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在这里,县与市是并列的,直辖市与较大的市是并列的。按照现行地方组织法,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必要时可设派出机关。可见,宪法设计的行政区划主要是省、县和乡或省、市、区三级体制;鉴于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相关规定的延续性,并考虑1954年合并了一些省和直辖市等背景情况,这里的“较大的市”应理解为主要是指武汉、西安、沈阳、广州、成都等大城市,而不是一般的地级市,但目前设区的市已达283个,不应该是宪法规定的本意。因此,探索实行省直接对县(市)的管理体制,有明确的宪法和组织法依据。但实行省直接领导县(市)的体制必须因地制宜、逐步实施,可以先在东中部地区进行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再在东中部地区逐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