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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知悉权初探(下)

  

  辨认是一项经常实施的侦查活动,其结果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人的重要诉讼证据之一,因此,如果被辨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在辨认活动结束后,被辨认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辨认结果,相应地,负责辨认的侦查人员负有将辨认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6.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对其享有的所有的诉讼权利进行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的权利。考虑到绝大多数公民法律素养有限甚至完全欠缺,再加上各地方言差异很大,所以,应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的义务。


  

  7.确立犯罪嫌疑人知悉权的保障机制。权利的实现还需有其保障机制,因此,为使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能真正得以实现,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保障:第一,侦查机关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第二,对于诉讼权利的告知,除了要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外,还应当进行书面告知;第三,应以犯罪嫌疑人能听得懂和理解的语言进行告知;第四,这也是更为重要的,必须要确立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对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所进行的程序归于无效,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亦不得作为证据采用的保障机制;第五,确立审查起诉的听审程序,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知悉渠道。虽然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实现知悉权,但这一程序具有实现知悉权的功能却是毋庸置疑的。


【作者简介】
刘梅湘,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黄娟.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法学评论,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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