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赋予犯罪嫌疑人知悉被指控的罪名和理由的权利。对罪名的告知应当是较为具体的,应当以《刑法》规定的罪名进行告知。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凡是被适用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都能较为充分地享有这项权利,而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则缺少知悉的途径。因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应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告知指控的罪名,然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当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止一项时,应分别进行告知,对没有被告知罪名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不得发问,犯罪嫌疑人亦有权拒绝陈述。
至于知悉被指控的理由,主要是指知悉指控所依据的法律和证据材料。从有效打击犯罪的角度来考虑,侦控一方当然不能将其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告知犯罪嫌疑人,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有这样的要求。因此,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指控他的法律依据,也有权知悉指控他的事实依据或者证据材料,但对于知悉的范围,则由侦查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为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悉被指控的罪名和理由,公安机关应遵循如下程序:(1)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告知;(2)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或逮捕的,除了拘留证、逮捕证上要写明指控的罪名外,在进行讯问之前还应当进行告知,而且这种告知应当是明示的,并同时采用书面告知与口头告知相结合的方式。
2.被侦查机关调查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处境。一旦某人因被侦查机关认定涉嫌犯罪导致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受到限制甚至剥夺时,其有权了解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处境,只有这样,才能知道侦查机关采取的这些限制措施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才能知道享有何种诉讼权利以及如何行使刑事诉讼权利。因而,被侦查机关调查的人有权知悉自己是一般的被调查对象还是具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身份,是在接受一般的调查还是在接受讯问。对此,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应当明确告知被调查对象其已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现在的问话属于讯问;如果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受到限制,其有权知道侦查机关采取了何种具体措施。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侦查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都要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的法律处境是清楚的,但侦查机关在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以及冻结其存款、汇款时,并不需要对其宣布,事后也无须进行告知。从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的理念出发,侦查机关在采取这类措施时,不宜事前告知,但事后应当进行告知,一般来说,可在侦查终结以后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