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知悉权初探(下)
刘梅湘
【摘要】知悉权是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程序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之一,然而,对犯罪嫌疑人知悉权的价值以及犯罪嫌疑人究竟可以知悉哪些内容,通过何种程序知悉,知悉权如何得到保障等问题,则鲜有人关注。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犯罪嫌疑人知悉权制度。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知悉权;告知制度
【全文】
三、我国犯罪嫌疑人知悉权的立法完善
综观我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并未得到全面确立,仅有的一些规定也因相关保障机制未予确立而成为保障人权旗帜下的一抹点缀,这种立法状况必然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时无,在一些情况下,甚至难觅芳踪。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知悉权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二是《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5条分别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相对于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而言,我国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非常单薄,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理由、性质几乎无从知晓。从有关讯问的程序规则来看,法律并不要求侦查人员将这些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也无任何有关进行书面告知的要求。即使法律规定了拘留人、逮捕人或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然而这些证件到底应当如何制作,应包含和写明哪些内容,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和说明,因而犯罪嫌疑人要想从这些文书上知悉以上情况至少可以说是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况且,也不是对每个犯罪嫌疑人都需要拘留、逮捕,因此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有知悉以上案件情况的任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