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通常情况下允许在押嫌疑人可以随时与律师会见往来,并且必须事先告知嫌疑人有免费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如果嫌疑人要求律师帮助,则不论何种案件,在实际听取律师咨询意见或会见到律师之前,不得进行讯问,除非嫌疑人主动陈述。会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由监狱官员合理安排,会见时律师要遵守监所的制度。会见时双方的谈话是秘密的,应保证不被监听或偷听。[3](P54)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处于预防性羁押状态的人有权自该措施执行之时起同辩护人进行会见;被当场逮捕的嫌疑人或者被依法拘留的人有权在拘捕后立即与辩护人会见;贫困线以下的嫌疑人除违反税法的犯罪案件外,由国家免费指定律师提供帮助;在押嫌疑人与律师的秘密会见往来必要时可似监视,但不得监听,禁止窃取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通讯;在初期侦查过程中,存在特殊的需要防范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以请示预审法官批准推迟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会见,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7日。[1](P340)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8条第一项规定,被指控人即使是不能自由行动的,允许与辩护人进行书面、口头往来。但在第二项又规定了一些限制情形:被告人不能自由行动并且调查事项是《刑法典》第129条a的犯罪行为时,如果寄发人不同意将书信、其他物品首先交予法官的,应将它们退回。在第一句的前提条件下,对被告人、辩护人之间在其他法定程序中的书面往来同样适用此规定。进行第一句或者第二句的书面往来监视时,对于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交谈,应当作不得传递书信与其他物品的规定。[4](P70)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拘留20小时之后,被拘留的人有权要求会见律师,警方必须告知其该项权利;但如果正在侦查的是《刑法》所规定的参加犯罪组织罪、加重的组织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或者有组织的集团犯罪,会见律师的时间可以推迟至拘留后的36小时以后,特殊情况下可推迟到拘留后的72小时之后,但司法警官必须在最短时间报告给共和国检察官;如果被拘留人无法选定律师或者无法与所选定的律师联系,可以要求律师公会会长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对于此项要求,警方应当毫不迟延地通知律师公会会长;律师有权在保守秘密的条件下会见被拘留人,即会见时不受警方监视或者监听;但律师的会见不得超过30分钟。[5](P203)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身体受到拘禁的被告人或被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与辩护人或由能够选任辩护人的人所委托的辩护人,进行接见,或授受文件或物件。”但是该条第2、3款对会见交流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法院为了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毁灭罪证或传递某种妨碍戒护的物品时,可以指定会见的日期、场所和时间,并禁止传递物品;另外,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一定级别的司法警察认为在进行侦查上有必要时,在提起公诉以前可以对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日期、场所及时间予以指定,只是该项指定不得不适当地限制嫌疑人进行准备防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