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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的多重视角(二)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动态基础


  

  证据的形成过程处于变动不居、无法控制之中,相应地,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自然也在流动的状态下,它经历产生、传递、处理等多个环节,可能因此带来信息的损耗或者添加。人类依据现有的认识能力尚无法穿透时空隧道回到过去,重新感知各种证据的形成过程。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无法阻却这种信息损耗或者添加现象的发生,而只能根据残存的静态结果尽力捡拾碎片来重构原来的“事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们依据客观规律认识证据形成过程中可能污染、干扰信息源的环节,以及使信息失真的主客观因素,来制定一些相关证据规则,以避免裁判者在认知上与证据形成的客观过程产生较大的误差,这一点体现了证据规则在特定时空范围内保障裁判者发现真实的价值。在此,笔者以言词证据与书证为例,逐一分析相关证据规则的动态基础。


  

  1.言词证据的形成之于证据规则


  

  言词证据可以说较为典型。以证人证言为例,(注:作者对刑事证人制度的具体研究,参见汪建成:“刑事证人制度之基本理论三论”,《诉讼法学研究》(第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2月版。)证人证言是一种对其所感知的事实的陈述。一个证言的形成必然要经历感知、记忆和表述三个不可分割的阶段。其中,感知是基础,是证言形成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证人依靠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味觉等接受案件事实的信息,这种信息是证言的源头;记忆是固定证言信息的独特方式,证人只有通过人脑的独特记忆功能才能将所感知的案件信息保留下来。记忆是一种主观用脑活动,它是对人的感知、感觉印象加以固定的过程,记忆的形成与最初的感受是否深刻有关,人的记忆能力同年龄、健康状况、职业习惯、时间长短也有密切联系;表述是证言形成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对证言信息的外化过程。证人在对案件事实感知、感觉和记忆的基础上,以语言表达的方式将其复述、再现出来,才能形成最终的证人证言,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表述是否客观,准确地再现了证人所感知的状况,是否挖掘了记忆储存的全部印象,直接关系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在证人证言的动态形成过程中,实际上受到了人的感知、记忆、表述能力的影响。(注: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人性固然有情绪或者其他弱点,同时人的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制。任何人的观察,都可能发生偏差,在心理学上已成为公认的事实。人类记忆,每与时俱逝。时日愈久,记忆愈淡。所谓“记忆犹新”,有时亦只不过是零碎的片断而已。……就是通常有陈述能力的人,其陈述似无欠缺,语义是否确实,有否误解,亦可能发生问题。”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页689-690。)在三个阶段中,信息的添加和损耗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证据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不可能像复印机一样,把当时的东西完全展现出来。在感知阶段,受人的生理、心理状况的影响,不同个体有很大的差别;在作为一般主观的知觉重组的记忆阶段,有的信息被真实的保留,有的则被错觉所扭曲、变形;在陈述阶段,记忆中的部分可能表达完整,部分可能表达不全,部分可能保持原样,部分则可能表达不清,甚至表达错误。总之,这些信息产生、转换、再生过程中每个环节都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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