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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劫杀”考

  

  劫囚、强盗、略人略卖人既可单独构成也可共同构成,以现代刑法理论解说,此共犯形式为任意的共同犯罪,{52}但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科刑亦无首、从区分。{53}


  

  三、唐律“劫杀”之罪刑详情


  

  唐律“劫杀”源于《贼盗》中“谋叛”条(251)、“劫囚”条(257)、“强盗”条(281)、“略人略卖人”条(292)中杀人之犯罪情节。故将此四条律文列举之罪刑关系厘清,“劫杀”罪刑关系自然明晰。


  

  (一)“谋叛”条罪刑详情


  

  《贼盗》“谋叛”条(251)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


  

  《疏》议曰:叛者,身得斩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流,须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不在配限,名例律“缘坐者,女不同”故也。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罪状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注云“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或攻击城隍,或虏掠百姓,依百人以上论,各身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其攻击城隍,因即拒守,自依反法。


  

  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


  

  《疏》议曰:谓背诞之人,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首得绞刑,从者流三千里。“抗拒将吏者”,谓有将吏追讨,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论,并身处斩,妻、子配流。抗拒有害者,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并准上文:率部众百人以上,不须有害;若不满百人,要须有害,得罪乃与百人以上同。


  

  “谋叛”依行为内容,概括地分为谋而未行、谋已上道及亡命山泽不从追唤三种情节,{54}谋已上道与亡命山泽不从追唤又分为若干等科刑。“谋叛”罪刑详情见表1。


  

  表1《贼盗》“谋叛”条(251)罪刑详表


  

  ┌─────────────────┬─────────────────┬──────┐


  

  │行为 │科刑 │比附 │


  

  ├─────────────────┼─────────────────┼──────┤


  

  │谋而未行 │绞 │ │


  

  ├─┬───────────────┼─────────────────┤ │


  

  │已│一般情节 │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 │


  

  │上├───────────────┼─────────────────┤ │


  

  │道│率部众百人以上 │皆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 │


  

  │ ├───────────────┤ ├──────┤


  

  │ │所率虽不满百人,但有所攻击虏掠│ │以百人以上论│


  

  │ ├───────────────┼─────────────────┼──────┤


  

  │ │所率虽不满百人但攻击城隍,因即│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 │依反法 │


  

  │ │拒守 │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 │


  

  │ │ │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 │ │


  

  │ │ │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 │ │


  

  │ │ │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 │ │


  

  │ │ │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 │


  

  ├─┼───────────────┼─────────────────┼──────┤


  

  │亡│一般情节 │绞 │以谋叛论 │


  

  │命├──┬────────────┼─────────────────┼──────┤


  

  │山│并抗│一般情节 │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以叛已上道论│


  

  │泽│拒将├────────────┼─────────────────┤ │


  

  │不│吏追│率部众百人以上抗拒将吏 │皆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 │


  

  │从│讨 ├────────────┤ │ │


  

  │追│ │率部众不满百人抗拒将吏,│ │ │


  

  │唤│ │以故为害 │ │ │


  

  └─┴──┴────────────┴─────────────────┴──────┘


  

  (二)“劫囚”条罪刑详情


  

  《贼盗》“劫囚”条(257)


  

  诸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疏》议曰:犯罪之人,身被囚禁,凶徒恶党,共来相劫夺者,流三千里。若因劫轻囚伤人,及劫死囚而不伤人,各得绞罪,仍依首从科断。因劫囚而有杀人者,皆合处斩,罪无首从。注云“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谓以威若力强劫囚者,即合此坐,不须要在得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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