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劫财杀人
作为刑事法范畴的“劫杀”,其在正史中表述的含义可概括为“劫财杀人”。此处“劫杀”多与“盗”、“贼”连用,强化了其作为犯罪行为的属性。《旧唐书》中,“劫杀”更是作为类似“罪名”的概念而被纳入刑事法体系多次使用。
《后汉书·光烈阴皇后纪》载:“建武……九年,有盗劫杀后母邓氏及弟诉,帝甚伤之,乃诏大司空曰:……”{21}《后汉书·五行志》载:“永兴二年九月丁卯朔,日有蚀之,在角五度。角,郑宿也。十一月,泰山盗贼群起,劫杀长吏。泰山于天文属郑。”{22}
《南齐书·孝义传》载:“又诸暨东洿里屠氏女,……家产日益,乡里多欲娶之,以无兄弟,誓守坟墓不肯嫁,为山贼劫杀。县令于琳之具言郡,太守王敬则不以闻。”{23}
《旧唐书·睿宗本纪》载:“八月乙卯,诏以兴圣寺是高祖旧宅,有柿树,天授中枯死,至是重生,大赦天下。其谋杀、劫杀、造伪头首并免死配流岭南,官典受赃者特从放免。天下大酺三日。”{24}《旧唐书·武宗本纪》载:“二月壬申朔。癸酉,以时雨愆候,诏:京城天下系囚,除官典犯赃、持仗劫杀、忤逆十恶外,余罪递减一等,犯轻罪者并释放。征党项行营兵士,不得滥有杀伤。”{25}《旧唐书·张柬之传》载:“且姚府总管五十七州,巨猾游客,不可胜数。国家设官分职,本以化俗妨奸,无耻无厌,狼籍至此。今不问夷夏,负罪并深,见道路劫杀,不能禁止,恐一旦惊扰,为祸转大。……”{26}《旧唐书·酷吏传·毛若虚》载:“乾元二年,凤翔府七坊押官先行剽劫,州县不能制,因有劫杀事。”{27}
4.截杀
“劫杀”与“截杀”通用,见于正史记载者较少,其含义为拦截、阻击。
《后汉书·孙景传》载:“中子忠,少历列位,累迁大司农。忠子晖,前为洛阳令,去官归。兄弟好宾客,雄江淮间,出人从车常百余乘。及帝崩,晖闻京师不安,来候忠,董卓闻而恶之,使兵劫杀其兄弟。忠后代皇甫嵩为太尉,录尚书事,以灾异免。复为卫尉,从献帝东归洛阳。”{28}《晋书·赵王伦传》载:“自义兵之起,百官将士咸欲诛伦、秀以谢天下。……内外诸军悉欲劫杀秀,威惧,自崇礼闼走还下舍。”{29}《旧唐书·忠义传·王同皎》载:“神龙二年,同皎以武三思专权任势,谋为逆乱,乃招集壮士,期以则天灵驾发引,劫杀三思。”{30}
(二)唐律“劫杀”之有无
“劫杀”为唐律“七杀”中较为特殊的一种,{31}其无独立律文规定,学界也关注较少。{32}但就文献的记载来看,应当肯定秦汉以降“劫杀”作为独立刑事法范畴在律文中的存在。日本学者水间大辅已考证出秦律、汉律中杀人罪有六种具体类型,{33} “盗杀”即为其中之一。而“盗杀”与唐律中之“劫杀”含义大致相同,均为强力夺取财物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若否定唐律中“劫杀”之存在,则无法解释秦、汉律中“盗杀”之流变发展。
从前述《旧唐书·睿宗本纪》和《旧唐书·武宗本纪》所载可以看出,官吏犯赃、持杖劫杀与忤逆十恶并列作为不免之重罪,说明劫杀与唐律其他罪名也具有相同的立法地位。
唐后,《宋史》中也有多处关于“劫杀”的记载,《宋史·刑法志》载:“天禧四年,乃诏: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裁。”{34}《宋史·太祖本纪》载:“己未,日南至,有事南郊,大赦,十恶、故劫杀、官吏受赃者不原。”{35}《宋史·太宗本纪》载:“九月丙午,以岁无兵凶,除十恶、官吏犯赃、谋故劫杀外,死罪减降,流以下释之,……”{36}《宋史·真宗本纪》载:“五月丁卯,诏天下死罪减一等,流以下释之,十恶至死、谋故劫杀、坐赃枉法者论如律。”{37}以上记载均将“劫杀”与其他固定的罪名并列,说明宋代劫杀与谋杀、故杀等犯罪在刑事法中具有同样的地位,这类记载与《旧唐书》之记载相同。《宋史》中还出现将“劫杀”作为犯罪行为的记载,《宋史·辛仲甫传》载:“辛仲甫,字之翰,汾州孝义人。……显德初,出镇澶渊,仍署旧职。崇所亲吏为厢虞候,部民有被劫杀者,诉阴识贼魁,即捕盗吏也,官不敢诘。”{38}《宋史·苏轼传》载:“郡有宿贼尹遇等,数劫杀人,又杀捕盗吏兵。朝廷以名捕不获,被杀家复惧其害,匿不敢言。”{39}同时,《宋史》在描述外国刑罚制度时也用到了“劫杀”一词,说明“劫杀”在宋代已成为固定的刑事法概念,否则不会借用其描述外国相关制度,《宋史·占城传》载:“刑禁亦设枷锁,……若故杀、劫杀,令象踏之,或以鼻卷扑于地。象皆素习,将刑人,即令豢养之人以数谕之,悉能晓焉。”{40}
综上,唐律“劫杀”立法在秦、汉律中可溯得其源,在宋代文献中可观得其流,唐代文献中又有确实记载,因此不能否定其在唐律中的存在,而应肯定其作为刑事法范畴的独立地位。
(三)唐律“劫杀”之含义
律文中,“劫杀”源于四种明确规定的犯罪:谋叛、劫囚、强盗、略人略卖人。其实质为此四种基本犯罪的“加重犯”。{41}因此,“劫杀”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四种具体的基本犯罪的加重情节。由于中国古代“人命关天”的观念根深蒂固,关乎人命的行为总是受到特别的关注;同时“劫杀”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较其来源的基本犯罪更大,因此引起了立法者与律学家更多的关注而将其单独提出,与其他律文中明确、独立规定的杀人罪并称“七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