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司法知识竞争研究。法院在作出合理的决策过程中,一般是在各种可选方案中作有意识的选择。可由于资源和时间的稀缺性,不可能无止境的收集信息,是选择垄断、封闭的知识生产,还是通过开放的、不断交流的途径获取知识,这就涉及司法知识的竞争机制引入问题。实践中,司法知识的竞争现象不胜枚举,比如,上下级法官之间的视角差异、法官与当事人及律师对同一案件的认识差异、司法与传媒的导向差异、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理念差异、地方性知识与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差异、特殊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的观点差异、民间组织与司法机关的规则差别等等。事实上,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司法竞技主义、上下级法院各自推出司法制度的职能竞争等,都是司法知识的竞争在运作机制中的具体表征。然而,如果我们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就会发现还存在许多司法知识的竞争问题有待研究,例如,最高法院对司法解释的垄断,是否会造成最高法院与少数利益集团直接合作而形成利益共同体,形成“权力精英”的寡头现象;处理公共事件中的地方法院,处于地方行政机构、大众民意、各种传媒和当事人的中心,如何才能斡旋和化解矛盾纠纷;乡土社会的“长老”与乡村法官在特定场域中享有基本平行的权力,在纠纷处理中如何进行角色协调等。显然,针对当下中国阶层分化、利益群体多元化的结构格局,正是这种司法知识的竞争性研究,更加能够使我们在冲突、对比和选择中关注于从动态的司法运作机制中考察如何体现特殊正义,如何从消解社会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的视角出发,寻求更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第四,案例指导运作机制研究。从严格意义上,案例指导制度不是一个新的问题。这个问题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被提出了,直到本世纪正式列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二五”纲要。在这个问题上的研究贡献,就是摒弃了司法者作为立法者规范意思传真机的前见,改变原来那种期待法律规范越来越复杂和细化的大陆法系传统,开始从方法论上关注司法者的能动作用,如对先例的比附和区分技术等。但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转型的国家,社会的快速发展决定了阶层分化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各种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许多问题并不总是非此即彼,过渡性和模糊性成为一个动态的现实。这决定了案例指导研究不能仅从方法论上承载法律适用本身的一般解释,还应从司法运作机制的进路形成这样一种经验式研究,即在对于大量案件进行对比总结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现实筛选出符合一定主题要求的类型案件,用以表达司法者对各个阶层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倾向性态度和意见,并听取和接受不同阶层和特殊利益群体对“司法特殊正义”的评议和要求,终而成为司法者制定某种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参考资料。长期以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始终未有制度化的归宿,甚至人们对案例指导制度本身颇有微词,与案例指导制度缺乏对社会现实的观照和回应有着紧密关联。就像一切均制度化并非社会进步一样,在某些领域非制度化的机制运作经验比制度化可能更有“规范”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