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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殊正义及其运作机制研究

  

  同样,伴随着这些现实发生的深刻变化,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已经开始了日本学者平井宜雄所着力提倡的那种从“法政策学”出发的论题中心转向,也就是并非完全简单地依据符合主要阶层利益的规范来解决社会中的所有纷争,而是更多考虑关乎更多数人利害的、现在和将来的政策性的、公共性的问题。[4]这种论题中心转向最为显著地体现在:司法正义的分配,开始走出传统的常态司法对待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均码正义”供给模式,关注到特殊群体的个别化正义,有针对性地就不同对象考虑如何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正感。


  

  所谓均码正义,就是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为所有当事人提供相同的正义供给模式”。[5]司法机关依此分配正义,看上去是平等、统一的,而且也不是没有照顾不同人群的特别需求。但是,只有均码正义是不够的,均码的正义最多只能算作基本的、初步的、有时是简陋的正义。于是,司法界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须将公平正义放在社会关系之中,把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这样,每一项制度或机制甚至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有改进的余地。当然,这并不是说现有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都存在问题,而至少是说在某些方面可以做得更好。这种意在消解特殊群体不公正感的“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在某种程度上已颠覆了那种要么正义、要么不正义的“非黑即白”的二分式简单思维,把“司法特殊正义”作为高质量公平正义的体现。比如,近年来推出的司法救助制度,就是旨在充分关注社会困难群体的特殊司法需求,对于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追求“司法特殊主义”的转向,开始逐步扩展到更为精细、更为广泛的层面,例如,从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医患纠纷等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重新公平分配,保险合同案件必须考虑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运行规律,直到出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最高法院发布“司法平衡与民间规范”之类的重点课题等等,也都从不同角度反映出我国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开始关注对于特殊对象给予“个性化关照”的转向。


  

  无论对于司法制度还是其运作机制,均码正义的模式已无力承担万能钥匙的功能,它只是解决了最低层次的均码问题,而没有在特殊群体对正义的特殊需求上予以特别关照。“司法特殊正义”正是在这种价值共识的基础上成了新的论题中心,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这种论题中心的转向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1)已有的触及还没有彻底地从“法政策学”的角度展开,所以,这种转向很大程度上还是较为狭窄意义上的立法论或法解释学的进路,探讨司法制度如何进行健全或完善,尚缺乏从更加贴近现实的司法运作机制,进一步整体性地完成“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2)先前的尝试所选择的仍然是一些对象十分有限的特殊群体,还没有对社会结构的总体框架及由此析分出的各个阶层及特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作出更为深刻的认识,也就无法从诱发社会冲突的决定性因素——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根本解决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对于像“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这样的命题,往往限于单纯地从规范角度进行纯粹的技术性分析,比如强调程序公正、司法民主化和完善法律论证等等,却没有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下考察讼争双方归根结底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加以接受的问题。此时,如果把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作为一个变量加入进来,将争讼一方可能存在的这种感受与其所在的特殊群体听众联系起来考虑,或许正是接近司法正义的一条进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转化理解为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较强的讼争一方及其所在的特殊群体听众,与讼争另一方达成协议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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