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殊正义及其运作机制研究
杨力
【摘要】随着当代中国社会冲突所呈现的新趋向,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价值理念发生了重要转向,开始关注“司法特殊正义”和“司法运作机制”的研究。前者要求司法过程中走出传统的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人的“均码正义”,转而关注特殊群体的“司法特殊正义”;后者从现有大规模的静态制度研究转向选择动态的“司法运作机制”作为研究进路,通过在纠纷处理过程的动态描述中介入化解冲突的深层机理,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这种司法论题的转向,生成了司法判决可接受性、司法多边主义、司法知识竞争、案例指导运作机制等新的问题意识。
【关键词】社会冲突;司法特殊主义;司法运作机制;新问题意识
【全文】
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其影响力已远远超出设计者的预想,涉及各个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特殊利益,它的走向不再完全取决于“某一方面”的主观愿望。与之相观照,当代我国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也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是追求为所有人提供相同正义,还是针对特殊的利益群体作出特别的规定。何去何从,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当代中国社会冲突的趋向及一般分析
当前,中国的经济增长重新进入快车道,我们本来以为可以在经济增长过程中自然得到解决的一些问题,如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等等,在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中反而进一步加剧,以至于严重威胁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如何尽快解决好市场本身不能解决的各种社会发展问题,成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课题。正是基于这一点,党的十七大报告将“社会发展”正式作为今后中国的四大发展战略之一。
新时期的社会发展具有不同于以往的新趋向,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社会冲突。在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构成发生深刻变化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由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个体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可避免地催化和生成了边界较为清晰的各个阶层和不同的利益群体。当前矛盾相对集中的就业安全、贫富差距和社会保障这三个新的社会风险威胁,都与这种阶层分化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出现紧密相关,进而引发了较多的社会冲突。[1]
2002年全国居民社会观念调查显示,在对现在各个阶层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程度的判断中,有95.3%的人认为各个阶层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冲突,而认为冲突程度较为严重的人已经高达32.5%;对各个阶层之间冲突将来激化可能性的判断中,大约有80%多一点人认为,未来各个阶层之间的冲突会不同程度地激化,其中有57.9%的人认为将来各个阶层之间的冲突有很大可能激化。也就是说,阶层分化引发的社会冲突在当代中国正在趋于显性化。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预期,因为人们不仅现在对社会冲突感受强烈,而且认为这种冲突关系会在未来持续存在。不同的人,将自己标定在不同的认同阶层,会在这个阶层所面临的冲突结果中思考被设定的命运,并通过这种未来命运的预期表达他们对当前社会制度安排的意见。一个人拥护抑或反对某种制度安排,取决于这种制度安排是否损害了他们的收益,或者是否能够为他们带来收益。所以,为了达到稳定的目的,包括司法在内的现有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应当更多地考虑到社会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的不同心理状态,防止判断、分析和具体操作的过程出现重大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