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级人民法院职能的调整与定位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其现行的审判职能除了对普通类型案件作为上诉审法院之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还要对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这种做法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其一,一些省、自治区由于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主要从事普通程序的开庭审理,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其二,无助于使高级人民法院本身将主要精力放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上,加重了其审判负担;其三,使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就“事实上”与“法律审”承担上诉审职能,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使得最高人民法院沦为与其下级审法院相同的办案机器,无暇集中主要精力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加强整个法院系统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并仅通过对那一些具有典型意义和重要参考价值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方式发挥示范功能。
通过职能的调整,使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职能定位在就普通类型案件行使上诉审判权,保证案件办案质量,提高诉讼实效。
四、最高人民法院职能的调整与定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现分设四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一个立案庭、一个审判监督庭等机构,现有在编法官三百余人。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职能除了就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而提起的二审案件进行审判以外,在法律上,对在全国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还享有初审管辖权。这是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业务庭的主要职能。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各有关庭室还从事了为其他国家最高法院所没有的繁重事务。例如,立案庭所从事的事务其中包括: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等等。再如,审判监督庭所从事的事务其中包括: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等等。另外,研究室所从事的事务主要包括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篡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等等。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所从事的日常工作似乎与政府职能部门所从事的事务性工作有许多相似之处。也就是说,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耗费在审判活动之外的事务性工作当中,并且,这些事务都是由法官亲自来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