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并未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那样明确规定起诉条件,其在立法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采用传唤状的形式由原告载明诉讼事项并产生迫使对方当事人到案应诉的预期法律后果。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传唤状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存在以下必备事项:其一,指出已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其二,表明诉讼标的并陈述理由;其三,指明如被告不出庭应诉,将受到仅依起诉方提供的材料作出的判决;其四,有关在不动产公告栏进行公告时所要求的对不动产的说明事项。另外,传唤状还应包括对诉讼请求书所依据文书、材料的说明。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0条有关起诉状应载明事项的规定在形式上具有相似之处,但是在功能上具有相当差异。这主要体现在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有关被告方负有相应告知义务的规定,即:如果被告是自然人,被告方应当告知其姓名、职业、住所、国籍、出生地点及出生日期;如被告是法人,被告方应当告知其法律形式、名称、总机构所在地以及代表法人的机关。如果被告方拒绝告知上述事项,其辩护主张将受到不予受理的处置,在诉讼上将会`产生被告方未能以有效的应诉方式因应原告方的指控,可能会受到法庭仅依起诉方提供的材料作出判决的不利后果。虽然法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起诉的必要条件,但是其第122条则规定了构成诉讼不予受理的有关情形,即“旨在使法院宣告对方当事人无诉讼权利,诸如无资格、无利益、己完成时效、已过预定期限、属于既判事由之原因,其诉讼请求不经实体审查,不予受理的任何理由,均构成诉讼不受理。”可见,这些构成不予受理的情形应属我们理解的起诉条件的一部分。
按照日本《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为起诉要件应包括:诉状中必须写明应当记载的事项、交纳规定的手续费以及将诉状送达至被告。对此,法官依职权调查诉状是否具备上述要件。只有诉状具备这些要件之后,所涉及之诉才能构成适法的诉。日本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起诉的条件,而是规定了提起诉讼的方式,但是,从这种方式本身也可以折射出法理上对于起诉要件的要求。从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7条所规定的诉状如未记载应有的事项,如果原告不在被指定的适当期限内补正缺陷时,审判长应当以命令驳回诉状。据此,根据我们对起诉条件的理解,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可以被理解为在诉讼中应记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的目的及原因(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诉讼状向被告进行送达(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以及缴纳提起诉讼的费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从传统意义上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是由审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两个程序阶段所构成的。其中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诉答阶段(pleading)又可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从而构成了英美法系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诉答程序的存在使得英美法系几乎就不存在由法官依职权来审查判断当事人一方的起诉是否能够成立的情形,而是基本上通过诉答程序当中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来决定程序的开展以及如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