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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的定位

民事诉讼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的定位


毕玉谦


【摘要】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受理条件与立案标准的主要缺陷在于,未将起诉要件与诉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相区别,甚至将原告为获取胜诉在诉讼终结前所必须具备的诉讼实质要件作为起诉要件来看待。为此,本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出了相关思路,认为对原告起诉的审查,主要是对起诉要件的审查,也就是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能否作为审理对象进行审查,凡符合起诉要件的即应形成诉讼系属,导致诉讼程序的开启。
【关键词】起诉要件;诉讼系属;理性透视;立法修订
【全文】
  

  一、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原理的基本构造


  

  诉权是法律所授予当事人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它既包括有关民事权利主体依照实体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权能,也包括诉讼当事人按照诉讼程序法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诉讼的权能。这两种权能相互依托、互为条件,共同营造了诉权的基本内核。诉权并非完全等同于诉讼权利,因为诉讼权利的主要权能属性来自于程序法的层面,但诉讼权利毕竟属于诉权的派生物,诉权赋予诉讼权利的基本泉源,是诉讼权利的法源之所在。


  

  诉权与审判权相依为存,形成了诉权寻求审判权救济与审判权依托诉权产生生命力这样一种带有互存、互动的权能有机构成体系。起诉是诉讼主体行使诉讼权利的起点,也是诉权同时发生实体与程序效果的端点。由于诉权与审判权之间具有互存、互动性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起诉行为导致法院的审判权以受理的行为方式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这使得有关诉讼事件形成诉讼系属。在此,起诉行为与因此而形成的诉讼案件予以受理的行为应当或者几乎发生在同一时刻,从而使得诉权与审判权的行使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重叠性。


  

  按照大陆法系的基本理论,诉讼的旨意与诉权的两重性决定,从起诉到诉讼终结这一诉讼过程分别由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所构成。所谓起诉要件,又称起诉条件,是指发生起诉效果的必要前提。也即,诉的提起因适法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包括诉状所必须依法载明的事项、依法交纳的诉讼费用等。从学理上讲,“欠缺此要件时,即使存在起诉行为,其起诉在诉讼法上也视为不成立”。[1]一旦欠缺这些要件,即使存在起诉行为,这种起诉行为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起诉只有符合有关起诉要件而不存在何种欠缺,才能够使诉讼系属于法院。但是,法律上通常会考虑到这些欠缺所产生的原因大多具有客观外在性(基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考虑,即使存在某些源自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也无关宏旨),因此,只要在事后一定期限内补正这些欠缺,仍将起诉的发生溯及至当初,如逾期不予补正的,将被裁定驳回起诉。由于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学术观点和立法与日本有所不同。前者认为,当原告将诉状提交法院时就产生诉讼效果,这意味着诉讼程序已被启动,从而产生诉讼系属;后者认为,只有当诉状送达给被告时才能够产生诉讼系属。也就是说,原告即使向法院提交诉状,但如果诉状无法送达给被告时,法院应当将原告的诉状予以驳回,以至于不能够产生诉讼系属的效果。可见,前者体现的是以原告为重心的利益倾向,后者体现的是以被告为重心的利益倾向。


  

  所谓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实现诉讼的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某些前提条件或事项。“具备起诉要件的起诉,诉讼才系属于法院。法院就诉讼请求的正确与否进行审理、裁判,其前提是其系属在程序法上必须具备诉讼要件并且适法。这一要件称为‘诉讼要件’(Prozeβvoraussetzung)。”[2]与起诉要件所不同的是,诉讼要件并非是发生该诉讼的要件或者构成该诉讼成立的要件,而是为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如果欠缺诉讼要件而不及时予以补正就会遭遇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后果。与权利保护要件相对应,诉讼要件又被称之为诉讼的形式要件。诉讼要件是否在适法前提下系属于法院,是法院进行审理并且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这些诉讼要件包括某一诉讼事件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主管和管辖范围之内、当事人有无当事人能力、当事人有无诉讼能力等。它们作为诉讼的审理对象,属于诉讼程序上的特定事项。这些特定事项应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但是,有时在被告提出抗辩而得以审理的情况下,就会存在妨碍诉讼在适法的前提下产生系属上的障碍,在学理上被称之为诉讼上的障碍。它是由被告提出抗辩而引起的,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例如,被告提出,当事人之间原本存在仲裁协议,从而使原告提起诉讼视为不适法的情形;再如,原告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未提供等等。对于诸如此类的情形,只有在被告提出抗辩时,才能作为法院的审理对象。一般在言词辩论终结时,有关的诉讼障碍仍未消除的,法院便可以起诉不适法为由将其驳回。按照德国学者在理论上的分类,诉讼要件被分为涉及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标的所应当具备的范畴。例如,涉及法院的诉讼要件包括德国的裁判权、普通诉讼途径的合法性、国际管辖权以及地域管辖权、事物管辖权和职能管辖权;涉及当事人的诉讼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当事人能力、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在无诉讼能力情况下的有效法定代理、诉讼实施权;涉及诉讼标的的诉讼要件包括争议案件未诉讼系属、对该争议案件不存在已发生实质既判力的裁判、权利保护利益、起诉的合法性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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