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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体化思路

  

  行政法有两个重要原则也应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一个是比例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行政权的性质,因此,应该遵循比例原则,能用取保候审、保释时就不用羁押,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就尽量不采取。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都要遵循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应该吸收、借鉴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另一个是诚信原则。据说人们最早是从宗教、道德的角度来谈诚信的;后来引申到民事法律里面,比如合同法中的帝王条款就是诚信原则;然后又从民事实体法进入到民事程序法,我国近几年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也开始强调诚信原则;再后来就进入到行政法等几乎整个公法领域。在刑事诉讼法里面也应该强调诚信原则。很多人研究诚信原则,习惯于从国外找理论依据或制度依据,比如在古罗马的《法学阶梯》里提出法律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为人诚实。[10]实际上,我国唐代《贞观政要》第五卷第十七篇“论诚信”,已对诚信问题论述得非常深刻。诚信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的很多制度设计中应该有所体现,其中很典型的一个就是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包括机会提供型和犯意提供型,这就涉及如何遵循诚信原则的问题。还有侦查讯问时对被讯问人作出的某些承诺,这也涉及诚信问题。再有就是辩诉交易制度。流行于西方的辩诉交易也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如果没有诚信原则的制度化保障,被追诉人是不会作认罪供述的。辩诉交易体现的是一种契约精神和契约文化,而契约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


  

  公法范畴中还包括经济法,再细化就是保险法、税法等部门法。在这些经济法的实体法层面上,已经把某些行为排除到犯罪圈以外,这些行为已经不被认为是经济诈骗类的犯罪,仅仅被认为是一种不太规范的经济活动。但刑法还规定为犯罪,这就发生了冲突。因此,刑法保险法、税法之间需要协调,当然也就很自然地涉及与刑事诉讼法的协调。


  

  《南方周末》在2005年刊登了一篇题为《难倒法官的骗保案》的报道:[11]某保险公司新设一针对老年人的险种,满足一定条件的70岁以下的老人可以入保险,等老人死后保险公司就支付其受益人三倍基本保额的金额。有位77岁的老人,其受益人通过修改户口本隐瞒年龄的办法于1998年和2000年两次投保,死后受益人得到保险公司27万元的赔偿金。有人眼红就检举他骗保,按《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是《保险法》第54条却规定,对于提供虚假年龄的方式签订的合同对方在两年内不提出异议,该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再者,这个被保险人在2001年过八十大寿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还去祝寿了,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人隐瞒了年龄,而是为了推广该险种有意不去计较。到底是否有罪政法机关分歧很大,处理起来也是摇摆不定:一会儿抓一会儿放,一会儿判有罪一会儿又判无罪。每次开庭都会有很多人来旁听,因为和那位老人类似的情况在当地还有很多,一时人心惶惶。很多人甚至还吓得退了保,严重影响了当地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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