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体化思路
郭云忠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体现出长期性、敏感性、重要性、艰难性等四个特性,面临着人的困境、地域的困境和时间的困境等三种困境。应该从一体化的角度,包括
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刑事法的一体化、公法的一体化、法学的一体化,重新审视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在一体化思路指导下,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重点协调好四个关系,着重解决好三项具体内容。
【关键词】刑事法;公法;法学;一体化
【全文】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所体现的特性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体现出四个特性:长期性、敏感性、重要性、艰难性。
首先是长期性。从清末修律以来,经过民国时期,然后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在修改。新中国成立以来,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1996年大规模地修正,现在进一步修改又已提上日程。无论刑事诉讼法朝哪个方向修改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具有长期性,这是第一个特点。
其次是敏感性。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制度、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情况非常敏感。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如果把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又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的顶尖,对船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1]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修改得这么频繁,原因之一是它对社会生活太敏感了。
再次是重要性。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直接或间接涉及公民许许多多最基本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等。因此无论是学者、法官、检察官、警察还是普通老百姓,都非常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最后是艰难性。法律可以笼统地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程序法就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而实体法及边缘性的交叉学科则很多,比如民法、商法、经济法、环保法、税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刑事政策、犯罪学、宪法等等。但是最后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归纳起来就是三个诉讼法,因此诉讼法的涵盖面、对应面会非常广。这也是制定、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艰难性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