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检察监督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检察监督


蔡虹


【摘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没有建立以诉权为中心的再审程序,而是尽可能完善以公权力为中心的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作为唯一进入诉讼程序的监督主体,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抗诉的改进非常有限,许多重要的问题急需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时予以解决。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监督;修改
【全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为重点,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0-23章执行程序的部分条文作了修订和补充。依照宪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因此,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对民事检察监督尤其是抗诉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检察监督的定位分析


  

  现行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民事检察监督,一是总则中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二是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对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抗诉与法院依职权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并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充分反映了我国诉讼模式的强职权主义色彩。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除了在具体程序上做了改进,基本保留了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特色。


  

  长期以来,我国申诉量一直很大。在实务中出现终审不终、再审无限的现象,当事人不满意,法院也不满意。为此,学术界围绕再审程序的完善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许多学者提出了以当事人为中心重构再审程序的设想及具体建议,[1]但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显然并未接受这种建议。因此,对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可作下列定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