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在讨论既判力客观范围时,总是回避不了对以下几个问题的探讨,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时,仍然会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
1、关于判决理由有无既判力的讨论。通说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中的判断,而不及于判决理由。“判决的主文部分是民事判决的主要部分和核心内容”,以“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为内容。[8]但是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判决主文中的判断一般都显得过于简短,仅凭此无法看出确定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究竟是什么,此时则须斟酌判决中的事实及理由的记载来明确其内容。判决理由是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审明对纠纷性质的认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当事人的何种请求予以确认,何种请求不予确认。[9]“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没有写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10]但对判决理由的查阅并不是说判决理由也有既判力,此时不过是借助判决中所记载的判决理由,来明确判决主文中所裁判的究竟是何种诉讼标的而已。在既判力问题上,通说将请求权与基础权利[11]截然分开,法院就请求权在判决主文中所作出的判断有既判力,而就基础权利所作出的判断则无既判力。当事人之间发生纷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此时当事人心目中针对的仅仅是争执事项即诉讼标的而已,当事人也仅提出诉讼资料来支持该诉讼标的,如无视该事实,而就先决事项作出判断,承认先决事项也有既判力,其后果将使当事人作为诉讼资料而提出的事实被绝对地确定,使当事人丧失了对在本次诉讼中提出但未经认真辩论的事实在今后别的诉讼中展开争执的可能性,相当于强迫当事人接受意料之外的结果,造成对当事人的突袭裁判。而且,从这种争点与本案诉讼标的的关系来看,不让法院针对这种争点作出的判断产生既判力,不但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因对这种争点进行过于严格的争议而浪费过多的时间,在某种程度上也会使当事人更易于作出自认,如此一来,就会有助于促进法院机动且迅速地对诉讼标的作出审理及判断。[12]如果当事人也希望某些基础权利产生既判力,那应该如何处理呢?日本的做法是,允许当事人提起中间确认之诉,如果没有提起,则不必赋予对这些基础权利的判断以既判力。[13]若不承认某些基础权利有既判力,该判决可以说只是缓解了当事人间的某单个纷争,而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在将来发生的一连串相关诉讼时,仍可能会出现相互抵触的矛盾判决。
对此,日本新堂幸司教授提出了“争点效”理论。争点效是指法院就诉讼标的以外各个争点所作的判断产生的效力。经过“当事人认真的争执”、“法院实质的审理”的争点,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此所作的判断具有约束力,败诉当事人不得提出与该事实认定相矛盾的诉讼,法院也不得作出与之相矛盾的判决。如果这样,在采既判力理论不能阻止纷争复燃的场合,采争点效理论即可防止。争点效理论与既判力理论共同作用,以满足一次纠纷一次解决的要求。争点效理论产生至今,虽然在日本法律上并未得以承认,但目前在日本法院判例中,法院在判决时却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基础采信了原判决确定的争点。可见争点效理论正逐渐适用于日本的司法实践中。与前面所提到的中间确认之诉相比,中间确认之诉是事前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矛盾,而争点效理论是事后阻止判决的矛盾,两者不能相互抹煞或替代,可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