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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流变及其启示

  

  (四)合理协调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现代公司经营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对于经营者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营者的自身素质也越来越决定着一个公司的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公司立法中已经逐渐放弃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转而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也应顺应这种发展,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由此,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对利害相关者负有一定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公司社会责任在具体操作中才不致于流于形式。本文认为,虽然中国现在面临的主要是公司的赢利问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司侵害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我们不应该只有到了问题严重到不能不治理时才想到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不仅如此,通过修改公司法来建立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既体现了立法上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的做法,也符合中国入世后法制与国际接轨的强烈诉求。


【作者简介】
汤春来,单位为 广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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