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
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公司对消费者的最主要责任是生产质高价廉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不赚取过高的利润。但是,一些公司的所作所为却表明,它们追求利润的欲望往往超过了其对社会的责任感。哈佛大学历史学家詹姆斯·罗伯逊尖锐地指出:“几乎所有美国人都逐渐认识到,大公司或大机构作为企业实体的运行与19世纪末靠残酷剥削致富的暴发户同出一辙,一样残忍无情,极端自私,贪得无厌,靠剥削起家”。[3]这从一个侧面也折射出了美国公司在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承担上的孱弱。为此,一方面,政府通过积极的干预来阻却公司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非赢利性的产品检验组织,在监督公司对消费者承担责任问题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的消费者协会一贯遵循不做广告、不看工业部门脸色行事的方针,为贯彻“保护和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的宗旨做了大量工作。正是由于政府的干预和消费者协会的推动,促使美国的一些公司在对消费者的责任承担上采取了正确的态度。例如,以生产医药著称的“强生公司”因为患者使用该公司的药品出现中毒事故后,立即从市场上撤回所有未出售的药品并向购买者赔偿全部损失,此举不仅受到了社会的好评,同时也获得了消费者的谅解,并且使“产品和公司的未来得到了保障”。[4]
在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美国企业文化热的升温以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一些公司为了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纷纷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顾客为中心”,用更高的产品质量和更优良的服务赢得顾客,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三)公司对资源、环境的责任
在美国,由于利益的驱动,公司对资源进行不负责任的掠夺性开采的现象非常普遍,以致于《美国企业史》的作者塞利格曼调侃道:“美国现在已到了这一地步:不得不依靠在地球其他部分靠不住的冒险和月球上的糟蹋浪费。与此同时,对于企业文明的副产品——城市衰败、环境污染以及那些赶不上历史快车的不幸者有什么需要等等却不加考虑。”[5]
正因为如此,美国社会对于美国公司应该如何承担对资源、环境的责任非常关注,并由此而产生了两次著名的资源和环境保护运动。第一次产生于19世纪末,在一批知识分子的推动下,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懂得建设性地对企业文明所产生的问题作出反应的总统”[6]的西奥多·罗斯福(通称老罗斯福)主张政府增设专门机构,加强对资源开发的监督,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开采。为了制止公司的滥采滥伐、污染环境的行为,老罗斯福政府还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如:(1)把重要的矿藏、森林和水力等收归国有;(2)建立全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加强对资源工作的领导;(3)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区,健全森林防护制度。第二次资源和环境保护运动是发生在20世纪60-70年代,被称为新环境保护主义运动(New Conservation movement)。它是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美国公司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甚的背景下兴起的。在新环境保护主义运动的推动下,人们日益认识到公司在环境问题中的消极作用,有学者甚至指出:“公司在经济产品和环境方面的犯罪,是疯狂的公司激进主义的一部分。这种激进主义,引起技术方面的暴行,损害政府的正直,违反法律,阻碍必要的改革,并且摈弃了让消费者真正具有主权的优质竞争制度。”[7]新环境保护主义运动可以被视为对“集中而不负责任的公司权力”的一次挑战,具有某种反企业和反传统的特点,但是对抑制公司只顾赚钱获利不顾社会后果的私欲具有积极意义。正如《谁掌管美国:里根时代》一书的作者托马斯·戴伊指出的:“今天企业界最上层领导人对于社会福利的态度和决策要比几十年前那些‘巧取豪夺’的巨亨、工业资本家开明得多。”[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