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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流变及其启示

  

  一、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及其流变


  

  (一)公司对职工的责任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美国公司的经营者们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对职工应该承担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工运动的压力、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企业管理理论的发展以及政府的干预等,迫使他们开始正视这一问题。大致说来,美国公司对职工责任的承担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其一,20世纪20年代,在“福利资本主义”思潮的影响下,美国的一些公司通过廉价食堂、免费医疗服务、分享利润计划、休假工资等手段,对职工承担一些社会责任。但是,从主观上讲,这一时期公司对职工承担的社会责任并非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形势的压力,其主要目的是“想使工会制度瘫痪,或想发展一支更加忠实、稳定和有效率的工人队伍”。[2]


  

  其二,罗斯福“新政”时期,为了缓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调和劳资矛盾,罗斯福政府非常重视通过立法来维护职工的权益,从而使公司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一时期,主要颁布的法律如《全国劳工关系法》(1935)、《社会保障法》(1935)、《公平劳动标准法》(1938)等,主要就职工的集体谈判权、工人的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等加以规定,大大加强了职工在公司中的地位;同时,这些法律对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社会保障法》就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必须实行失业保险,1939年还规定对公司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实行“成绩评定制”,从而限制了公司随意解雇职工现象的发生。


  

  其三,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的产业结构、职工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提高职工的劳动能力和劳动力质量成为当务之急。因此,这一时期公司对职工承担的责任在这方面有着强烈的体现,联邦政府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除了拨专款对公司职工进行培训外,还颁布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如《人力开发与培训法》(1962)、《就业机会法》(1964)、《全面就业与培训法》(1973)、《就业培训合作法》(1983)等,尤其是1983年颁布的《就业培训合作法》,把培训职工的权力进一步下放给公司,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公司多了一种法定的培训职工的社会责任。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大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逐渐将职工的培训纳入到公司的发展计划中来,而这些职工培训计划又进一步纳入到美国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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