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流变及其启示
汤春来
【摘要】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美国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对公司职工的责任;(2)对消费者的责任;(3)对资源、环境的责任。本文通过考察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流变史,认为我国也必须重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建立,通过对
公司法的修改,建立起营利目标和社会责任并重的
公司法目标体系。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流变;启示
【全文】
随着经济力量的日益增强,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消极影响也与日俱增,比如,造成周围环境的污染、欺诈消费者、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将本来应该属于公司付出的成本转化为社会承担,并进一步诱发大量的社会问题。一些有远见的学者开始重视并研究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率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自此,有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日渐强烈。正如一位企业界人士指出的,公司“在作出经济目的的决定时,必须以社会目的为中心”。[1]从实际情况看,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纷纷对其公司法进行修改,通过强调“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s)对公司的话语权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其中,对传统最具有挑战意味的修正条款是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tock holders)一方利益负责。目前,美国已有近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我国作为一个刚刚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发展中国家,更加注重的是公司的经济效益,学者们往往也更加关注有利于公司赢利的制度设计,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并不是很多,有些甚至抱回避的态度。笔者认为,这是不明智的。本文试图通过对最先推动公司社会制度建立的美国公司社会责任流变史的考察,从中得出对我国公司法构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有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