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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建立立法规范的必要性


  

  可以说,我国目前对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认识还不够充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公共场所并无所谓隐私权问题,相关立法存在许多问题。目前,归纳公共场所隐私权利法律特点:一是在宪法民法以及刑法中的缺失,层次较低,通常由政府规章来规定,如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出台的《成都市公共食品图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这些都是地方政府规章,层次较低。二是比较散,在许多规章、法规甚至法律中,零散的有规定,隐私权保护法律不成体系,还有些地方部门行使监控权利,根本没有任何法规、法律的规定,由政府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以公共场所安装的监视器为例,据了解,我国目前对摄像头的安装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安装摄像头基本处于缺乏管理状态,给人感觉是谁都可以安装,想安装哪儿安装哪儿,很容易就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三是即使规章法规中有规定,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念及范围仍然缺乏明确法律界定,在实践中的判断标准不一,可操作性差。四是法律研究滞后,相对于国外对于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探索,我国学者对其的重视还不够,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所以,立法规范的必要性, 除前文所提的现有立法体系缺陷以外,从隐私权保护等方面考虑,另有如下理由:


  

  1.滥用公共场所获取的隐私信息将严重侵害隐私权


  

  从公共场所获取的隐私信息一旦被人滥用,可能对当事人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侵害隐私权的最严重的方式之一。国内“厕所安装摄像头”一案是最为典型、影响也最为恶劣的案例。


  

  2.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和机会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大大扩大了可能发生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和机会,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不管学说上如何定义隐私权,但是隐私权最基本的含义应当是“个人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的权利。现今监控科技可以穿越墙壁等障碍物,可以在夜晚,可以在远距离监听,就连我们认为比较自由安全的网络世界,也是最易被人监控的空间。


  

  3.侵犯隐私权的设备不断泛滥


  

  据新华社报道,在北京、杭州、广州、成都等地,类似“针孔探头”的监控器材目前已处于“失控”状态,毫不费力就可从电子商场以低价买到。我国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因滥用监控设备而引起的侵犯隐私权的纠纷将剧烈增长。


  

  4.技术手段的防控效果有限


  

  虽然现在也有科技上的手段防范非法监控。但是民众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这层技术保护的,而且现在许多国家都意识到,仅仅用技术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法律手段。两者结合综合管理,可以获得最好的效果。从国外有关规范监控行为及保护隐私权的立法情况看,许多国家成文法中都有涉及规范管理政府及私人部门的监控行为的立法例,可以进行法律移植,制定我国立法规范。


  

  六 、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原则


  

  (一)公共场所应该对个人隐私进行必要保护


  

  即任何公共场所的建设者、所有者和管理者都应考虑公共场所中个人的隐私及其保护问题。在建设、使用、管理中,都应将个人隐私的合理需要和保护纳入规划和实施当中,采用一些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方式。


  

  (二)公共场所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必要限制


  

  即个人的隐私需要和隐私利益一旦严重影响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就超越了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就属不正当行为。因此在公共场所这种特殊地方,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有必要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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