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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三)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性。Warren和Brandeis早就说过:“隐私权并不禁止关于公众一般利益的问题的公开”。按照莱昂.狄冀的“社会连带”理论,“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人们想要生存,就必须遵循连带关系的社会法则”。[13](P224)即“人应将其行为服务于社会相互关联性的实现”,[14](P5)因而“对整个体中所有个人权利的捍卫必然要求对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加以各自的限制”。[15](P13)而“在现代的实际条件下,只有国家才能够通过命令和允许的方式,合法地行使任何其他共同体不可实施的强制力”。[15](P342)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政治日益发展,要求提升整个社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而隐私权体现的却是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呢?恩格斯阐述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 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因此,一方面,应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必要的尊重,这样才能发挥个体积极性,使之对社会共同体做出有益的贡献;另一方面,为了确保所有人的个人权利,以及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国家有必要对之进行必要的限制,因为这种限制对于维护社会共同秩序必不可少,可见为了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公共安全,公众应该容忍来自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必要的限制。这就注定了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性。


  

  五、 我国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的有关案例介绍


  

  我国对于公共隐私权的保护可以说较为滞后。2003年魏罡诉上海复兴高级中学一案是我国首例以公共场所的摄像监视侵犯其隐私权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中,上海复兴高级中学组织全校师生收看摄像专题片—《校园不文明现象》,其中有约一分钟的画面是学生魏某和任某在教室里的接吻行为。对此,当事的两名学生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16](P27)等理由,将复兴高级中学推上被告席。上海虹口区法院的判决理由认为:其一,用于监督学生是否遵守纪律的摄像头安装于教室这个公共场所,且原告方在入学时就已被告知摄像头的存在,因而安装摄像头属于一种公开行为,同时我国现有法律也没有禁止学校出于管理的目的使用监控设备;其二,被捕获的当事人的接吻行为发生在教室这个公共场所,且当时有20多名同学在场,因而这一行为不具备私密性,当事人无法对此主张隐私权。因此学校安装摄像头进行拍摄和播放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这一案件反映了学校的公共秩序利益和个人的隐私利益之间的冲突和让位问题。如何看待教室内的隐私期待? 笔者认为教室,类似于公司的多人办公室、病房,它不如住宅那样具有高度隐秘性,也不同于数千人场合的大庭广众之下、陌路人云集的完全性公开场所,因此,更确切地说,它属于半公开场所。法院应赋予半公开场所中的人们以“中等隐私期待”的权利。


  

  另一个案例是2007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地铁吻照事件,在某地铁站的进站口,一对情侣热情拥吻,但是让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两人缠绵的亲热动作竟被地铁工作人员全程拍摄下来并上传至网络中,这段2分48秒的视频在各大网络中广为传播,不少网站的点击率超过万余人,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偷拍事件迅速引发了人们对隐私权的讨论,对于拍摄者和上传者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情侣的行为不属我国法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因为隐私的构成包括两个要求,一为“私”,[4](P132)一为“隐”。前者指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人领域,后者则指某种不为人知晓或不为人所接触的事实状态。对于这对男女,自愿把自己的行为公之于众,并无隐的意思。另一方观点认为,拍摄者和上传者的行为严重侵权,因为“在公共场所吻别,毕竟看到的人有限,而网上的视频传播则扩大了观看群体,在更大的范围内宣扬了这对情侣的隐私,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公共场所也有隐私权。[17](P1)”我想这也涉及到主体的“合理预期”问题。所谓“合理”,是指按照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去衡量和推定。在公共场所,用普通人的观念来判断,对私人行为的合理预期通常是:不愿意私人空间被以偷拍偷录的方式侵入,或仅限于在有限范围内暴露,而不愿扩大公开范围,被数量庞大的其他人群看到。情侣在地铁站这个公共场所的行为,没有加以刻意隐瞒,自然不能禁止周围往来的人的观看,但是这种公开的预期也仅限于当时当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同意将此行为广为传播,甚至传至网络中,供别人欣赏。因此,毫无疑问,偷拍者上传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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